检察日报 2016-05-10 13:13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成立办案组也好,异地办案也好,都没有问题,因为检察工作本来就奉行一体化的机制和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成立办案组的实质,就是集中优秀的办案资源突破大要案。”北京市密云区检察院检察长张京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对此,张建伟也有同感。司法实践中,省部级高官的案情往往重大、复杂,仅依靠一两个侦查员的力量,难以完成查明犯罪事实这样一个重任。而成立专门的办案组,可以集中或者抽调各类侦查人才,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进而达到顺利侦破案件的目的。
省级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后,最高检再依法指定该省的某地市级检察院向同级的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季建业案侦查终结后由烟台市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郭有明案侦查终结后被移送至南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也有一些省部级官员案件,在最高检反贪总局直接立案侦查终结后,再交由地方检察机关起诉。对此,张建伟认为,此种做法也较为合适,符合中国国情,“如果由最高检直接提起公诉,案件一审就会由最高法审理。被告人的上诉就成了问题,交由地方司法机关审理,从司法程序上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时候,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也可以不一致。”陈光中举例说,陈良宇案由吉林省检察院侦查,后来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判;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案,由最高检抽调吉林省检察院反渎局侦查,再依法指定给福建省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办理职务犯罪大要案,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侦查管辖可以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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