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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报谈对待违纪干部:培养不易 能修不弃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7-11-21 09:51

原标题:评论:对待违纪干部要像医生救治病人

对待违纪干部要像医生救治病人

干部受到纪律处分,期满之后该如何使用?受处分同志和人员所在党组织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疑问在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察局近日出台的相关办法中有了具体回答。该办法对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同志及人员的教育管理、关心关爱作出明确要求,程序化、制度化、可操作的规定,为各地进一步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了有益借鉴。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就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新修改的党章明确要求,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可以说,对受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同志及人员进行“提前回访”,教育疏导,细化管理,不仅是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细化探索,也是对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具体贯彻。

严管就是厚爱,治病是为了救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的重要方针。惩治、救人是辩证统一的,决不能割裂来看。早在1942年,毛泽东同志就曾指出,“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换言之,“惩前”“治病”只是手段,“毖后”“救人”才是目的。对于犯错误的同志,不该也不能“一棍子打死”或“置之死地而后快”,而应帮助其改正,“使他变为一个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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