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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光明日报  2018-11-14 15:45

原标题: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的“底线”与“红线”

近年来,以剽窃、伪造、弄虚作假为代表的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从107篇论文涉嫌同行评议造假被撤销,到论文中的实验数据无法重复而主动撤稿,再到“汉芯”造假案,以及近日备受关注的“青年长江学者与她‘404’的论文”,院校科研人员背离基本科研道德的行为让公众对科学家群体产生了信任质疑:学者、科学家究竟怎么了?今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对新时期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做了全面细致的部署和安排。本文从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的角度对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进行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学术不端中的道德与法律

通常认为,学术研究的求真性决定了科研人员具有比一般人更为高尚的道德,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师德也要求其应该为世人典范。但现实表明,笼统、抽象、柔性的道德以及教学科研人员的自律似乎无法阻止学术不端行为。立法机构、政府、学术团体等开始广泛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和制裁,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刚性、普遍性和他律性的法律、规范及制度来规制它。在实践中,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上,究竟应该如何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只将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和道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违反道德的。因此,法律是学术研究中不能触碰的红线。在实践中,违反与科研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例如,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科研项目,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均可以对因学术不端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进行约定,例如停止拨付经费、收回已经拨付的经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在学术造假骗取巨额的研究经费,或者学术造假给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亦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基于我国学术管理的行政属性,在我国,利用行政手段或者说通过让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最重要的方式。近年来,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研管理机构出台了一些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学术研究行为的部门规章;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责的高校、研究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依据这些规章和制度,科研不端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承担诸如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聘、辞退、开除等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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