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2 09:27 证券日报
资本市场法治供给在执行环节再添助力。
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处置规定》)。《股票处置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执行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原则、方式和流程,开创了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的新机制,在全国率先探索了人民法院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一条全新路径。
“对于上述制度创新,应该给法院点赞,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可以进一步激活竞买机制,市场通过竞争性手段实现价格发现功能,从而保证持股人和债权人利益。本次人民法院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实现了无缝对接,司法执行新机制执行后,债权人、债务人可以说各得其所。”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11月21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随着证券类资产融资业务的快速增长,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大幅增加,由此引发金融执行案件中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的情况较为常见。今年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91件,其中涉及大宗股票处置的案件达40余件,涉及处置股票的总市值超过80亿元,相当比例的执行案件中待处置上市股票超过了总流通股的5%以上,部分案件待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已经超过30%。
资本市场法治供给在执行环节再添助力。
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处置规定》)。《股票处置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执行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原则、方式和流程,开创了在证券交易所协助下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的新机制,在全国率先探索了人民法院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一条全新路径。
“对于上述制度创新,应该给法院点赞,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机制可以进一步激活竞买机制,市场通过竞争性手段实现价格发现功能,从而保证持股人和债权人利益。本次人民法院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实现了无缝对接,司法执行新机制执行后,债权人、债务人可以说各得其所。”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11月21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随着证券类资产融资业务的快速增长,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大幅增加,由此引发金融执行案件中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的情况较为常见。今年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91件,其中涉及大宗股票处置的案件达40余件,涉及处置股票的总市值超过80亿元,相当比例的执行案件中待处置上市股票超过了总流通股的5%以上,部分案件待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已经超过30%。
在当前的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模式中,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自行出售和当事人协商以股抵债,还是法院在二级市场强制卖出或网络司法拍卖,由于处置规范不统一、证券资产的变价规则不契合等原因,导致大宗股票的处置普遍存在成交率不高、处置价格偏低、股价大幅波动等问题,影响了金融执行案件的效果。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是指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渠道发布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公告,依托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完成竞买申报、竞价匹配、结果公示等询价竞买相关事项的大宗股票强制变价措施。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从符合证券类资产规律的价格发现机制入手,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充分实现了大宗股票处置价值、效率、便利程度、社会效果及与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最大化,能最大限度实现股票处置目的。
据了解,《股票处置规定》设专章对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的各项内容。其重点在于:一是明确了大宗股票的分拆条件及数量限制;二是明确了大宗股票处置公告的内容;三是明确了保证金的标准;四是明确了询价竞买的方式及规则;五是明确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自动匹配成交规则;六是明确了成交价款的支付方式和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七是明确交易费用免除及税费负担义务。
“上海金融法院的上述举措,是充分考虑到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做出的司法创新。新规则的核心,是将证券交易所引入执行过程中,把股票变现方式进行细致的划分,最大限度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新的规则可以有效避免过去股票变卖过程中出现的参与竞买人数不多、变现价格过低等问题。”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刘俊海认为,“相对而言,询价竞买有望卖出好价钱,债权人因此可能全额受偿,债务人的负担也可以减轻。通过竞买机制,买家感到市场是理性的,买的踏实;卖家觉得竞争可以推高价格,卖的放心。希望上海金融法院推出更多的创新措施,并且如果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将来可以推广到全国,甚至上升到司法解释层面。”
此外,《股票处置规定》的出台,全面规范了执行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对证券类资产的处置程序启动、前期工作、处置方式的确定、后续工作等做出规范性指引,执行法官只要“按图索骥”就可以确定大多数案件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执法统一,提升执行质效。(张 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