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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妨害战“疫”的经济犯罪

2020-03-15 10:41   

来源:经济日报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防疫物资要有保障。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产品,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疫情防控工作。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直指战“疫”特殊时期发生的经济犯罪,依法严惩。

个体经商者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江苏苏州市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等人销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方某某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

2月5日,经有关部门检验,该批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属不合格产品。2月6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对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侦查,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意见。此后,仙居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14日,仙居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来源:经济日报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防疫物资要有保障。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产品,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疫情防控工作。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直指战“疫”特殊时期发生的经济犯罪,依法严惩。

个体经商者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江苏苏州市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等人销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方某某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

2月5日,经有关部门检验,该批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属不合格产品。2月6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对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侦查,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意见。此后,仙居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14日,仙居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湖北孝感市人杨某见孝感地区疫情较为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就与同市无业人员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桂某负责组织货源,杨某负责销售。

据了解,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1月31日运至孝感。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他们发现,接收的这批消毒液也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用微信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

然而,桂某和杨某利欲熏心,明知上述情况,仍经营销售。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

此后,药商刘某又将其中的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其中的1045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很快,孝感某药店的这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查获并扣押。

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孝感市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法律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在案例通报中指出,“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为伪劣医用器材为宜。

法律规定体现了严密法网、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如此。最高检明确,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责任编辑:刘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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