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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1.23亿元判决剑指资本市场“割韭菜”

2021-05-12 08:38   作者:巨云鹏

5月11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法庭,一场线上线下结合的庭审正在进行,案件即将宣判。

原告是魏某等315名投资者,被告是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原告们认为,飞乐音响2017年在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给其投资带来重大损失,遂起诉到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赔偿。

随着审判长法槌落下,众人站起,聆听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被告飞乐音响被判向315名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约39万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全国首例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这起案件在刚刚进入金融法院时,原告只有34人,请求赔偿的投资损失仅629万余元,为何到判决结束时,“雪球”越滚越大,原告变成了315人,判赔金额也超过了1.2亿元?

其中缘由,且看大江东工作室慢慢道来。

34人起诉背后,是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5月11日宣判的这起案件,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上一次出现了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分别是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4位高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导致该公司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分别对企业和高管个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5月11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法庭,一场线上线下结合的庭审正在进行,案件即将宣判。

原告是魏某等315名投资者,被告是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原告们认为,飞乐音响2017年在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给其投资带来重大损失,遂起诉到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赔偿。

随着审判长法槌落下,众人站起,聆听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被告飞乐音响被判向315名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约39万余元。

上海金融法院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全国首例依当事人申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这起案件在刚刚进入金融法院时,原告只有34人,请求赔偿的投资损失仅629万余元,为何到判决结束时,“雪球”越滚越大,原告变成了315人,判赔金额也超过了1.2亿元?

其中缘由,且看大江东工作室慢慢道来。

34人起诉背后,是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5月11日宣判的这起案件,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上一次出现了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分别是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及其4位高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飞乐音响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导致该公司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分别对企业和高管个人给予警告和罚款。

企业被罚60万元,4位高管被罚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似乎有些“不痛不痒”,但这不是结束。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选出了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来到上海金融法院,诉称飞乐音响的虚假陈述造成了他们的重大投资损失,要求赔偿。

这34名个人投资者的起诉有重大法律背景。就在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会上直言,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影响极为恶劣。”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开宗明义提到,制定规定的缘由是,“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刘贵祥说,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在最高法的这部司法解释里,明确了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34名投资者共同起诉,且飞乐音响的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过证监会的处罚,案件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要求。2020年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这也是最高法《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全国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次胜诉,众人获赔”

这起案件,原告数量变成起初的近十倍,案件涉及金额变成起初的近20倍,直接原因来自2020年9月的一则《上海金融法院飞乐音响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公告称,自2017年8月26日(含)至2018年4月12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4月12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飞乐音响股票(证券代码:600651),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这则公告的出现,同样源于最高法此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表示,代表人诉讼最大的制度功效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等显着优点。在他看来,这部司法解释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打开了“车门”。

上海金融法院的公告发出后,近300名投资者成功通过在线平台等形式“明示加入”,完成了投资者身份验证、权利登记,截至该案开庭审理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诉讼的数量达到315名,诉讼请求的总金额达到1.46亿余元!

“以前类似的案件,诉讼方式是每案一诉,也就是说每个原告都要完整的走一遍诉讼流程”,受315名原告共同委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代理了这起案件。他认为,代表人诉讼机制极大降低了诉讼成本,“对于绝大部分原告来说,只要登记就能参加诉讼,中间不需要出庭,也不用聘请律师。”

飞乐音响作为被告辩称,公司此前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没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今年3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5名诉讼代表人代表315名原告出席,还有2名外地代表人通过在线方式参加。为确保审判质量和裁判效果,上海金融法院引入专业支持机制,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扩张效应,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

但在被告的陈述中,法院认可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为案件出具了损失核定意见,得到了法院认可。上海金融法院最终宣判,被告应向315名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而更为关键的是,上海金融法院明确,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此案宣判后,后续再有符合此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向飞乐音响提起诉讼,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这起案件中的计算方法确定赔偿金额。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该案判决生效,飞乐音响可能将面临持续不断的诉讼请求与赔偿。

“此类案件的判决具有扩张效应,将大幅降低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成本,也会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成本”,该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说,接下来,将通过法院的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和中小投资者保护舱为后续的投资者提起诉讼提供渠道。

近年来,对于资本市场规范管理的一直热度不断,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直言批判“割韭菜”。回顾这起案件的审理,不难看出,法律之剑直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资本市场“毒瘤”,正在给资本市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敲响警钟。

(责任编辑: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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