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2022-04-02 09:12
人民网北京4月2日电 (记者刘佳)据国家文物局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升考古遗址保护管理水平,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高质量发展,国家文物局组织修订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显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研究阐释、保护利用和文化传承方面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文化空间。
《办法》显示,符合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具备考古和研究工作计划、具备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条件的考古遗址,可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立项申请由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合格者,由国家文物局确定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要求,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及运营,须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实施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年度运营报告。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途和功能,不得侵占其合法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开展任何不利于考古遗址保护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