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3 15:57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13日电(记者赵艳红 陈孟 实习生焦翊丹)距离江西省新余市环保部门发现当地第三水厂水源镉污染物超标已有9天。新余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昨日向人民网记者表示,第三水厂的水质已达到供水条件,备用水源启动之后,新余市90%以上地区已恢复供水。但截至目前,新余市相关部门依然未公布涉事排污企业具体信息。
部分网友@新余政府新闻办官微询问何时来水
4月5日,江西省新余市水务集团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江口水库(即仙女湖)水源地出现重金属镉浓度超标,单项指标水达到劣五类水标准。当日下午,该市第三水厂关闭停产。
6日,新余市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表示,6日16时许,经新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第三水厂自来水已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恢复供水。
11日,新余市卫计委发布公告,称新余市第三水厂恢复供水,经市疾控中心多次检测,出厂水污染物相关指标水质稳定,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请广大市民放心饮用。
除了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的信息,新余市有关供水的信息,均是通过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新余发布”对外传递。截至发稿时,该微博共发布33条有关供水的信息。4月12日晚间,在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新余发布”发布的微博下面,仍有网友留言称“依旧没水”。12日22时许,网友“@星情大分析”给“@新余发布”留言,询问自己所在区域“到底什么时候能来水”。
人民网北京4月13日电(记者赵艳红 陈孟 实习生焦翊丹)距离江西省新余市环保部门发现当地第三水厂水源镉污染物超标已有9天。新余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昨日向人民网记者表示,第三水厂的水质已达到供水条件,备用水源启动之后,新余市90%以上地区已恢复供水。但截至目前,新余市相关部门依然未公布涉事排污企业具体信息。
部分网友@新余政府新闻办官微询问何时来水
4月5日,江西省新余市水务集团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江口水库(即仙女湖)水源地出现重金属镉浓度超标,单项指标水达到劣五类水标准。当日下午,该市第三水厂关闭停产。
6日,新余市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表示,6日16时许,经新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第三水厂自来水已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恢复供水。
11日,新余市卫计委发布公告,称新余市第三水厂恢复供水,经市疾控中心多次检测,出厂水污染物相关指标水质稳定,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请广大市民放心饮用。
除了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的信息,新余市有关供水的信息,均是通过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新余发布”对外传递。截至发稿时,该微博共发布33条有关供水的信息。4月12日晚间,在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新余发布”发布的微博下面,仍有网友留言称“依旧没水”。12日22时许,网友“@星情大分析”给“@新余发布”留言,询问自己所在区域“到底什么时候能来水”。
12日下午,记者致电新余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询问恢复供水的进度,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已经启用备用水源向第三水厂供水,新余市90%以上的地区已实现供水,小部分地区由于地势较高、水压不足,依然没有恢复供水。刚恢复供水的地区,水量也可能不如从前大。
对于12日晚有新余网友在微博上反映该市河下等地区“依旧没水”的情况,4月13日上午,新余水务集团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可能是由于第三水厂尚未全面供水,当前供水量较小所致,目前应急水源的使用还在调试当中。记者咨询新余市政府应急办,对方表示有关供水情况的问题需通过宣传部答复。随后记者拨打新余市宣传部和环保局的办公室电话,对方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水色浑浊?水务集团工作人员:不建议饮用生水
记者发现,有新余网友反映,家中来水之后,水色比较浑浊,令人对水质产生担忧。4月11日13时左右,有当地网友发微博称“来水后很久水依旧这么浑浊”。微博所配图片显示,桶中水呈暗黄色。
“@新余发布”4月10日曾发微博称,受停水期间存水回流、水管生锈等因素影响,新恢复的供水可能带有部分沉淀,甚至呈现暗黄色,请市民将水龙头打开,自然放流一段时间,待水色恢复正常后再使用。
针对网友关于“浑浊的水能否饮用”的质疑,新余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调度室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第三水厂的水质已经达标。但由于停水时间较长,且铺建的是临时管道,可能导致管壁里的微量元素进入水中。如果水非常浑浊便需要放掉;如果只是稍有杂质,把水放到桶里沉淀一下即可使用。该工作人员强调水一定要烧开后饮用:“水只要到了用户家里就是安全的,但不建议喝生水。”
排污企业信息“不好回答”?
4月8日,即新余市城区发生大范围停水事件的第4天,新余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罗红明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发现袁河上游段有一企业排污口,正在向袁河下游排放。4月7日,经江西省环保厅检测,该厂排污口水中镉浓度超过排放标准46550倍,目前该企业法人代表已经被控制。
截至发稿时,仍未见关于前述排污企业具体信息公开。据江西都市频道《都市现场》栏目11日晚报道,该栏目就“排污企业是哪家”的问题采访了新余市环保局和江西省环保厅。新余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不好回答这个问题”;江西省环保厅宣教处工作人员称“不方便接受采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13日下午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指出,新余市当地政府迟迟不公开排污企业信息的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此次新余的水源污染,涉及到公众健康、安全,属于条例中提到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范畴,当地政府理应主动公开。如果迟迟不公开,就涉嫌行政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