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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违法发广告也要担责 监管应参照明星代言

2016-08-18 07:28 北京晨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转发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大V转发的广告会影响28.4%的受访者的购买行为。

  ●支持

  发布广告必须慎重

无论是官员解读,还是网友意愿,大家几乎达成一个共识,“网络大V需为转发广告负责”,因为“网络大V”的粉丝众多,影响力大,况且还有为数不低的粉丝会受到其发布的广告影响,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网络大V”和明星没有本质区别,在“影响力”方面是一样的,“网络大V的广告”也是广告,都需要遵纪守法,自然要为自己发布或转发的广告负责,如果发的是虚假广告,自然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调查表明,仅三成受访者相信网络广告,可见太多的网友对网络广告是不相信的,可七成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需为自己转发的广告负责,如此矛盾是何原因?本来,既然不相信网络广告,对于网络大V发的广告是真是假何必关心呢?看起来,原因只有一个,大家对广告的底线是决不退让的,即真实性必须要保证,不管是谁,只要发布广告,就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就要担责,对于明星如此,对于“网络大V”也一样。在我们的生活中,广告无处不在,对于广告,也没有那么讨厌,而公众讨厌的广告都是虚假广告,都是低级趣味的广告,至于发布在传统媒体上还是网络上,公众倒是不太在意,而且网络时代,网络广告必然要出现在我们的眼前,对于“网络大V”发布广告也没有那么“反感”,但前提却是必须保证真实性。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转发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大V转发的广告会影响28.4%的受访者的购买行为。

  ●支持

  发布广告必须慎重

无论是官员解读,还是网友意愿,大家几乎达成一个共识,“网络大V需为转发广告负责”,因为“网络大V”的粉丝众多,影响力大,况且还有为数不低的粉丝会受到其发布的广告影响,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网络大V”和明星没有本质区别,在“影响力”方面是一样的,“网络大V的广告”也是广告,都需要遵纪守法,自然要为自己发布或转发的广告负责,如果发的是虚假广告,自然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调查表明,仅三成受访者相信网络广告,可见太多的网友对网络广告是不相信的,可七成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需为自己转发的广告负责,如此矛盾是何原因?本来,既然不相信网络广告,对于网络大V发的广告是真是假何必关心呢?看起来,原因只有一个,大家对广告的底线是决不退让的,即真实性必须要保证,不管是谁,只要发布广告,就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就要担责,对于明星如此,对于“网络大V”也一样。在我们的生活中,广告无处不在,对于广告,也没有那么讨厌,而公众讨厌的广告都是虚假广告,都是低级趣味的广告,至于发布在传统媒体上还是网络上,公众倒是不太在意,而且网络时代,网络广告必然要出现在我们的眼前,对于“网络大V”发布广告也没有那么“反感”,但前提却是必须保证真实性。

“网络大V”只是个弄潮儿,也不是不管做什么都永远保持“网络大V”的尊荣,而成为“网络大V”也是相当不容易的,有必要提醒“网络大V”一句,毁掉自己的名声恐怕只要几秒钟就够了,发布广告需格外慎重。要知道粉丝也是理性的,面对发假广告的“网络大V”,他们是会用脚选择的。从来都没有死心塌地的粉丝。郭文斌

  ●建议

  相关法律尽快健全

大V在网络上、微博上发布或转发广告,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属于法律的真空地带。不过《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也就是说,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大V在微博上发布或转发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那么就应该对自己所转发广告的内容负责,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或转发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倒逼网络大V不能随便乱发。如果发布虚假广告,就应该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责任人应承担获得其收入一到五倍的赔偿。

网络大V对发布广告负责应成为常态。在不少国家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如果广告中明星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明星首先必须是商品的真实用户,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广告中的商品,他们就要负法律责任;而在美国,则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新产品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遭受牢狱之灾,而且要处以重罚。法国著名主持人吉贝尔因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由于外国的法律严格,明星、名人做广告特别慎重,所以虚假广告极少。《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给网络大V套上紧箍咒,让大V们转发广告不敢乱来了。吴玲

  ●提醒

  监管参照明星代言

我们有广告法,这个广告法适合所有媒介。既然,执法部门能够约束电视台、报纸、杂志这些载体,也应该对“大V广告”进行执法。这是因为,大V使用的微信、微博、博客本身就是一种媒介,完全可以依据对媒介的管理标准去管理大V手里的载体,最起码对他们需要发布的广告要尽到审查的义务。没有审查的广告传统媒体是不能刊发的,道理也是同样的,既然大V手里的载体也是传播的媒介,也理应依据此类管理规定监管。

说起大V的广告,这让笔者想到了“明星代言”。法律已经对“明星代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明星是不能代言的,代言了没有使用过产品的广告,就会让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代言”的规定其实是已经很成熟的规定了。对于“大V广告”也可以直接套用“明星代言”的规定。既然大V没有使用过此类产品,就应该为自己的“随手一发”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可以起到倒逼的作用,让大V发布广告的时候不再如此任性。不能只是出了问题一删了之。

当然,最值得一说的,还有消费者自己。对于“大V广告”不能盲目相信,只能“微微信”,别当他们的小跟班。而事实上是,很多大V都有自己忠实的粉丝,由于大V的言论是粉丝所推崇的,也就有了盲目的崇拜,甚至是他们说错的话也要维护,这批人就很可能成为“大V广告”的消费者。对于粉丝来说,不能因为敬仰大V,信任大V,就失去了最起码的防范之心,到时候落入陷阱就后悔已晚了。想起很多骗入的致富项目,都是因为大V的参与让更多人上当受骗的,这是深刻教训。郭元鹏

  ●延伸

  诚信才能赢得名声

由于网络广告的野蛮生长,其累积的好名声已被诚信不足所连累。而此次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数据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实质就是对网络广告理性发展的一个警告。

为何网络广告无人看?一方面是其惹人烦。用户打开网页或手机,无端就会蹦出许多弹窗,占据了大半屏幕,给人的感觉就很不爽。另一方面是其可信度差。在长期缺乏监管的状态下,网络广告究竟有多大真实性尚待详查。

广告无人看,也就失去了做广告的意义。其实从本质上讲,网络广告并无原罪,甚至其同传统广告相比,作为一种媒体新、运作模式新、表现形式新、计价方法新的全新表现形式,其应该有更大发展空间。而如今刚刚崭露头角就被公众舍弃的原因值得深究。

笔者以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让网络广告变得真实可信。主要应该从法律规范入手。可喜的是,7月初,《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这一办法对广告主、广告平台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使得不少互联网常见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准绳。这一办法在9月1日正式实施后,给网络广告带来的影响显而易见。

另一方面,要让网络广告变得美观耐看。据报道,目前许多正规广告公司很少负责网络广告,特别是微博上的广告策划与运营,这些广告都是较小的工作室负责制作的,导致广告普遍缺乏创意,制作也比较粗糙,其实网络广告作为新兴增长点,正规广告公司完全可以作为主业进行打造,使网络广告也能成为一道清新的风景。张培国

  ●三言两语

互联网时代没有法外之地。

——贺越

大V广告不应该成为灰色地带,可目前似乎监管很少。

——刘丽萍

粉丝数量多,更应该自重名声谨言慎行。

——尤可为

其实是打擦边球,希望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周宇

我还是信正规媒体,网络大V嘛,呵呵。

——赵金华

既然是广告发布者,当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杜芳芳

那些为了利益不择手段,借助大V影响力,宣传虚假产品的人,最可恨。

——李薇

监管乏力,导致目前虚假广告成堆。

——张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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