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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多少员工倒在赔偿门外

2016-09-07 15:21 手机人民网 原创稿  

“如果我工作中不幸倒下,抢救请不要超过48小时”…9月6日,一篇题为《女子工作中晕倒2天后离世 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文章,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文中女子在工作岗位上晕倒,次日脑死亡,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在申请认定工伤时,却因“抢救超过48小时”被拒。人社部门做出这样的裁决是否合理?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用意在哪?

【聚】

女员工抢救超48小时死亡 人社部门拒认定工伤

程女士生前与儿子在一起。

2015年12月29日早上8时25分左右,深圳一制鞋工厂员工程女士在厂房车间突然晕倒,10时48分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手术后仍昏迷。12月30日,医院告知家属女士基本脑死亡,劝放弃治疗,但家属仍坚持要求继续抢救。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没了血压和自主呼吸,但家属仍要求抢救。直到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事后,程女士所在工厂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方以抢救“超过48小时”为由,做出不予以工伤认定回复。家属随后提起诉讼,但是败诉。

并非个案:员工突发脑溢血 公司要求医院挺过48小时

此前在全国多地,都曾出现过类似的工伤认定争议。

2012年,山东一建筑工人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称“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

“如果我工作中不幸倒下,抢救请不要超过48小时”…9月6日,一篇题为《女子工作中晕倒2天后离世 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文章,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文中女子在工作岗位上晕倒,次日脑死亡,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在申请认定工伤时,却因“抢救超过48小时”被拒。人社部门做出这样的裁决是否合理?工伤认定“48小时”的用意在哪?

【聚】

女员工抢救超48小时死亡 人社部门拒认定工伤

程女士生前与儿子在一起。

2015年12月29日早上8时25分左右,深圳一制鞋工厂员工程女士在厂房车间突然晕倒,10时48分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手术后仍昏迷。12月30日,医院告知家属女士基本脑死亡,劝放弃治疗,但家属仍坚持要求继续抢救。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没了血压和自主呼吸,但家属仍要求抢救。直到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事后,程女士所在工厂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方以抢救“超过48小时”为由,做出不予以工伤认定回复。家属随后提起诉讼,但是败诉。

并非个案:员工突发脑溢血 公司要求医院挺过48小时

此前在全国多地,都曾出现过类似的工伤认定争议。

2012年,山东一建筑工人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称“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

2014年10月,北京阜外医院医生昌某手术期间突然晕倒,经治疗后一直昏迷,入院一个月后病情突然恶化去世,医院却拒绝认定为工伤。

2015年5月1日,北京一科技公司员工老陈在单位等待与客户见面时昏迷,抢救8天仍不治。公司却以老陈在休假期间、病发时在看黄网为由拒赔偿。

【议】

女子家属为啥败诉?48小时限定是否合理?

专家:因工作受伤过多久都得赔,但女子之死系自身疾病引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指出,“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是关键。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是不认定为工伤的。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

黎建飞解释道,“48小时”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工作中,被机器砸伤或者发生地震、事故伤害,即使是超过800个小时也算工伤。由于程女士之死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自身的基础性疾病引发,所以会败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娟表示,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可能导致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立法时就以48小时为限。

脑死亡时间到底算不算数?法律与医学标准需统一

据悉,目前医学上通行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我国立法只承认心脏死亡标准。但心脏在没有脑神经支配的情况下还能维持跳动很长时间,因此众多医学专家学者认为脑死亡标准更科学。

广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广东省内工伤认定的政策来说,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时间为准,不以抢救记录中记载的脑死亡时间为准。“我们目前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来办,医生最后记录的时间,认定你已经死亡了,没有出死亡证就不认定为死亡”。

检察日报:"要命还是要工伤赔偿",这个选择太残酷

据北京义联劳动法研究与援助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认定为工亡与非工亡,家属获得的补偿金额可能相差六七十万元。

检察日报评论指出,48小时的抢救时间标准,明显有些过短。特别是一些病情比较复杂的病人,其抢救48小时,并不只会得到死亡与不死亡两种结果。如果死守这个时间标准,很有可能迫使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问题,而放弃抢救与治疗希望的情况。这显然不是法律的本义。

特别是,如今,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往往较大,突发疾病就算不是职业病,而是自身疾病,也难保相关疾病与工作压力大等毫无关系。而48小时工伤标准,加大了家属“要命还是要保险费”的选择痛楚,这种痛楚不符合尊重与维护生命的基本伦理。

基于此,对工伤认定中突发疾病的认定标准,有必要改一改了。

盘点各国工伤赔偿条例

澳大利亚:员工午休时间削苹果受伤,也算工伤

全球华语广播网澳大利亚观察员胡方介绍说,在澳大利亚,工伤的补偿是强制性的,受雇佣者只需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和工作有关,并且是在工作时间内造成的,就可以提出工伤的赔偿,不管是正式工、临时工还是实习生。

澳大利亚的工伤鉴定是比较倾向于受雇佣方的,只要能够证明到和工作有关受到的伤害都可以鉴定为工伤。比如有一个打字员因为长期打字而导致肌肉有一些受损,最后申请了工伤赔偿获赔了20万澳币,约合100多万的人民币。此外像是在中午午休的时间员工削苹果不小心把自己的手削伤了,在澳大利亚的工伤鉴定当中也往往会偏向于工伤来处理。

英国:员工上下班遇交通事故,交通工具经雇主同意才算工伤

英国观察员侯颖介绍,英国规定,只有由于就业引起的和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人员,才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英国对上下班交通事故的规定较为严格,只有是在代表雇主提供或者是经雇主同意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被认定为工伤。职工要申请职业病待遇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由于规定的职业病而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职业种由由主管机构定期增补,第二是患病职工必须要参加保险,并且所患疾病是由从事具有危害性的职业引起的。

日本:过劳死可获赔1亿日元

日本观察员黄学清:日本的工伤保险中规定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时受伤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或者是死亡,也被视为工伤。不仅如此,不是突然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情况,比如职业病过劳死等长期因工作劳累造成的身体伤害也被视为工伤的一种,工伤认定由当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负责审查和决定。直接发生在工作场所中的工伤的认定比较简单,职业病过劳死的认定就比较复杂,例如2006年有一位25岁的餐饮店女员工患抑郁症自杀,她的母亲提出诉讼认为是繁重的工作,导致了女儿生病和自杀要求撤销当地劳动基准监督署的非工伤的判决。今年高一级的法院最终判决这名患者的死亡和工作相关,认定她的自杀是工伤。如果是非工伤没有什么赔偿的问题,而工伤不仅要赔偿,在治疗和疗养期间还要支付受伤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特别是过劳死这种工伤,赔付的金额可能超过一亿日元。

【听】

@继往开来:这个规定没有一点人性,就是超过72小时也应该视为工伤,毕竟她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建议家属继续上诉。

@笨小孩:法律无情,人有情!希望看到工厂方面给家属相应的补偿报道。

@烧伤超人阿宝:以后上班在兜里揣个声明:我还有老婆孩子,如果我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

(综合新快报、京华时报、新京报、检察日报、央广网等报道)

(责任编辑: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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