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社会

成都机场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叫停后的五大待解之疑

2016-10-24 08:14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赵艳红 潘旭海 实习生鲁昕)成都双流机场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一事日前引发争议,环境保护部近日明确叫停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然而围绕此事仍有不少待解之疑。X射线安检设备具体何时在成都双流机场开始使用的?立项、采购、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决策失误甚至违规违法行为?有无其他单位使用类似设备进行人体安检?相关部门监管是否存在缺失?人民网就此采访了四川省环保厅、成都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成都双流机场以及相关领域专家。

疑问一:乘机旅客是否面临健康风险,应该谁来确认?

今年5月份,有关成都火车东站启用人体安检设备含X射线的质疑开始在网上流传。随后,有网络社区出现热门提问“如何评价双流机场用X射线安检”。9月份,全国多家媒体密集报道此事。质疑的重点,一是设备生产商安徽启路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启路达)称之为“弱光子人体安检仪”,未说明x射线的属性;二是成都双流机场没有在安检口设置醒目提示;三是该设备究竟辐射量有多大,对人体有无伤害。

10月10日,环保部针对成都双流机场等地疑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一事,责令四川省环保厅严格执法,对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赵艳红 潘旭海 实习生鲁昕)成都双流机场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一事日前引发争议,环境保护部近日明确叫停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然而围绕此事仍有不少待解之疑。X射线安检设备具体何时在成都双流机场开始使用的?立项、采购、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决策失误甚至违规违法行为?有无其他单位使用类似设备进行人体安检?相关部门监管是否存在缺失?人民网就此采访了四川省环保厅、成都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成都双流机场以及相关领域专家。

疑问一:乘机旅客是否面临健康风险,应该谁来确认?

今年5月份,有关成都火车东站启用人体安检设备含X射线的质疑开始在网上流传。随后,有网络社区出现热门提问“如何评价双流机场用X射线安检”。9月份,全国多家媒体密集报道此事。质疑的重点,一是设备生产商安徽启路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启路达)称之为“弱光子人体安检仪”,未说明x射线的属性;二是成都双流机场没有在安检口设置醒目提示;三是该设备究竟辐射量有多大,对人体有无伤害。

10月10日,环保部针对成都双流机场等地疑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一事,责令四川省环保厅严格执法,对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随后,四川省环保厅发布通知称,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涉嫌违反环保法规,责令立即拆除该设备,并指定成都市环保局对双流机场涉嫌违法行为按程序开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此外,四川省环保厅官网6月13日曾发文指出,5月中下旬,成都市环保局组织突击检查发现,火车东站、火车北站各使用5台和1台神枪牌人体安检仪,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增项。

有旅客担心,不知成都火车东站、北站、双流机场具体何时开始启用的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很难自己判断接受过x射线安检到底经受了多少剂量的辐射、近期多次出入上述车站、机场受检是否存在癌变等潜在风险。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表示,公民拥有知情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机场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却没有在安检口设置醒目提示告知,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关于辐射剂量,更是跟旅客利益密切相关。旅客可凭借行程单向机场询问,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南京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梁莹指出,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了X射线对身体器官带来的潜在危害,车站、机场此举涉嫌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共场所的大众秩序与安全和个体的生命健康不该是对立的,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公民权利来换取所谓的秩序、安全,是管理者的自私。

疑问二: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为何能够进入车站、机场,采购环节是否存在决策失误,甚至违规违法? 购置安检设备的损失谁负?

10月19日,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党办工作人员吕俊明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双流机场在购入设备时,招投标程序是合理的。目前机场已经撤除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对于为何选择安徽启路达生产的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吕俊明说,设备是成都市火车东站先行使用的,“他们起码用了半年以上,觉得效果还可以,我们就采购了。”

当问及机场方面是否有自查、是否会对相关负责人追责等问题时,吕俊明称,其正在外出差,并不了解以上情况。他告知记者一位机场宣传部门负责人的手机号码,记者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将问题以短信形式发给上述号码,截至发稿时未得到答复。

此前有报道称,安徽启路达生产的x射线安检设备格不菲,每台约130万元。目前尚不知成都双流机场、火车东站具体以何价格、采购了多少台这种设备,采购这些设备又停用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少?谁来承担?

国家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对公众大规模使用的产品,何以能顺利通过采购审核并在机场、火车站使用?梁莹提出,如果采购方事先未发现此产品为禁用产品,那其存在失误、失察、审核漏洞,如果采购方明知该机器x射线的属性还采购使用,交易环节可能就暗含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严密调查,依法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疑问三:成都双流机场所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生产商有无违规违法之处?

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安徽启路达光电有限公司(注册号913401006973960599),成立于2009年12月,注册资本555.5556万元,法人夏国平,经营地点在合肥创新产业园。经营项目包括人体安全探测仪器研发、生产、组装、销售等,股东包括夏国平等3个自然人,以及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据《合肥日报》消息,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是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据安徽启路达网站介绍,其采用弱光子透视技术研发而成的人体安全检测仪,是目前世界上先进、实用的人体安全检测仪。

安徽启路达称,接受弱光子安检仪扫描的辐射量是非常微小,一次的辐射量控制在0.2μSv(辐射计量单位)以内。该公司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了产品名称上存在混淆性,称之所以使用这一概念,是怕X光字样引起旅客恐慌。

环保部10月10日的表态中,除了叫停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在公共场所的大规模使用,还明确提及立即叫停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

安徽启路达生产上述设备是否经过了相关审批许可?设备中所含的辐射量是否真如其所说控制在0.2μSv以内?相关部门有无对该公司展开调查?

记者21日多次拨打该公司网站留有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致电合肥市环保局辐射监管办公室,刚提到安徽启路达,工作人员就表示“有关该公司的情况已上报环保厅”,随后挂断了电话。

疑问四:有关部门对双流机场违法使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是否存在监管漏洞?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成都双流机场及火车东站、北站具体何时开始启用的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监管部门是否及时发现?处置措施是否及时、妥当?目前尚无权威的公开回应。

记者21日下午致电四川省环保厅核与辐射科询问有关成都双流机场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调查进展,工作人员称“目前不接受采访”,随后挂断电话。

梁莹指出,从今年5月份网上爆出成都火车东站使用x射线安检设备到环保部下令叫停,已经逾5个月。除了对成都双流机场等违法使用单位的调查,也应调查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是否存在漏洞。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王丛虎建议,应分环节追查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监管责任。首先是生产环节,各个职能部门要履职,比如质检、环保等方面有没有履职到位;产品进入市场后,相关部门是否做到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如果此前有公民举报,但是环保部门没有及时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没有给公民一个回应,那么环保部门要承担行政不当的责任。

王丛虎指出,环保部门应该定期披露此事的调查进展情况,最后要公布调查及处理结果。如果调查发现该设备的确对人体有危害,那么这个结果可以成为受到侵害的旅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的一个证据。

疑问五:还有哪些单位使用了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相关监管部门是否应该全面排查?

安徽启路达董事长夏国平2016年3月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该公司产品人体安检设备已经在很多场所使用,“譬如成都火车站东站、北站,重庆火车站东站和西站还有昆明火车站。法院系统有广州中院,淮南中院,三明中院等等,还有一些矿山也在用。”

记者21日登录该公司网站,发现其产品介绍中,仍有成都双流机场所用的x射线安检设备。

目前尚不知该公司的同类产品已经销售了多少台、被多少单位使用。也不知还有哪些公司在生产销售同类人体安检设备。

“如果说这种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可能销往了四川地区以外更多地方,对相当多的人造成安全隐患,可能需要环保部统筹各地环保部门进行全面排查,进行严格的技术检测和鉴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指出,监管部门应该举一反三,主动摸排,一并停用,不能重复“公众揭发-媒体跟进-政府介入”这种被动的处模式。

杨小军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面规定了"以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为依据必须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也强调“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希望相关部门积极作为、主动公开,否则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 

(责任编辑:自动签发)
分享到:

查看全部评论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