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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严控在秦岭开发房地产 违者最高罚款200万元

2017-01-06 09:05 华商网-华商报  

昨日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严控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该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

昨日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严控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

该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这两项条例将分别于今年4月1日和7月1日起施行。 华商报记者 杜鹃

>>知道一下

禁止开发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责任编辑: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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