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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镇政府欠款19年成“老赖”:正在请第三方“算账” 

2017-01-09 17:13 人民网  

人民网1月9日电(陈孟 实习生刘成坤)2016年3月,有关“辽宁周胜喜向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无果”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2016年8月,长甸镇副镇长孙志国等人到北京与周胜喜协商赔偿事宜,但至今未公布协商结果。近日,人民网记者多次致电长甸镇政府咨询此事。孙志国答复记者称,镇政府和周胜喜经过协商,于2016年12月初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取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欠款数目进行计算,目前仍未得出结果。

回顾:案款执行多年无果 镇政府进“黑名单”

1997年,辽宁长甸镇的周胜喜和镇政府签下一纸合同“盘下”了镇政府的厂房进行经营。随后他发现该厂房承担着镇政府的巨额债务。周胜喜随后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

2001年11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长甸镇政府应向周胜喜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93万余元及利息。

随后长甸镇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丹东市中院再审改判长甸镇政府胜诉,周胜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多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自此,周胜喜开始向长甸镇政府“讨债”。

因为长甸镇镇政府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周胜喜拿着胜诉判决,从2005年到2016年3月仅拿回106万元赔偿款,由法院强制执行仍执行不到财产。

2016年6月,长甸镇政府被丹东中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8月3日,长甸镇副镇长孙志国等人到北京与周胜喜方协商赔偿事宜。双方主要谈及三方面问题:一是欠款本金具体有多少;二是欠款利息如何计算;三是何时还款。孙志国表示,回去后会将协商内容转告相关领导,积极化解债务。

人民网1月9日电(陈孟 实习生刘成坤)2016年3月,有关“辽宁周胜喜向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无果”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2016年8月,长甸镇副镇长孙志国等人到北京与周胜喜协商赔偿事宜,但至今未公布协商结果。近日,人民网记者多次致电长甸镇政府咨询此事。孙志国答复记者称,镇政府和周胜喜经过协商,于2016年12月初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取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欠款数目进行计算,目前仍未得出结果。

回顾:案款执行多年无果 镇政府进“黑名单”

1997年,辽宁长甸镇的周胜喜和镇政府签下一纸合同“盘下”了镇政府的厂房进行经营。随后他发现该厂房承担着镇政府的巨额债务。周胜喜随后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

2001年11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长甸镇政府应向周胜喜赔偿所造成的损失393万余元及利息。

随后长甸镇政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丹东市中院再审改判长甸镇政府胜诉,周胜喜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多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自此,周胜喜开始向长甸镇政府“讨债”。

因为长甸镇镇政府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周胜喜拿着胜诉判决,从2005年到2016年3月仅拿回106万元赔偿款,由法院强制执行仍执行不到财产。

2016年6月,长甸镇政府被丹东中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老赖”。8月3日,长甸镇副镇长孙志国等人到北京与周胜喜方协商赔偿事宜。双方主要谈及三方面问题:一是欠款本金具体有多少;二是欠款利息如何计算;三是何时还款。孙志国表示,回去后会将协商内容转告相关领导,积极化解债务。

政府回应:已申请第三方“算账” 赔偿方案未知

近日,记者就去年8月的协商结果如何,双方是否达成共识等问题多次致电长甸镇政府。1月3日,长甸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称赔偿的事情仍在磋商中,但详情并不清楚,“具体的你要去问孙志国”。

3日下午,孙志国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需要跟领导以及县委宣传部商量。

1月5日,孙志国向记者表示,未经县委宣传部批准不能接受采访。关于协商情况,仅能透露一项进展:长甸镇政府与周胜喜通过协商,已决定申请第三方“算账”,由丹东中院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取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欠款本息进行合计,并已于12月初将这一工作委托给丹东市汇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具体数额还没算出来。

记者问及算账完成之后,将如何进一步处理赔偿事宜,孙志国表示自己尚不清楚。

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6日,记者多次拨打宽甸县委宣传部电话,均无人接听。

周方代理律师:欠款本金数存争议

1月6日上午,记者致电汇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证实,目前正在对长甸镇政府与周胜喜之间债务金额进行计算。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案件情况复杂,相关计算标准需要协调双方意愿并遵照政府政策制定,目前在加快进行工作,无法确定何时完成。

随后记者采访了周胜喜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和刘志民。两位律师对记者介绍,目前审计本息金额的难点有三方面:

其一是双方对于欠款本金数存有争议。此次“算账”的过程中,长甸镇政府要求按247万余元进行审计。周方两位代理律师认为,2005年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的一份调查笔录显示,当时的长甸镇镇长吴福衍认可,在247万余元赔偿款以外,还把周胜喜的“130多万库存产品损失”和“垫付26万资金”算在赔偿范围内。两位律师要求按以上全部数额进行审计,否则将单独针对这156万余元另案起诉。

二是在利息的计算标准上未达成一致。对此两位代理律师认为,应该严格按辽宁省高院判决的标准进行计算。

此外,除了法院执行给周胜喜的一部分钱之外,长甸镇政府私下也曾给予周胜喜一部分资金。双方对此也有争议。镇政府认为这些钱属于执行判决的钱,应该计入247万余元赔偿款。两位律师则认为私下给的钱,属于偿还“库存产品损失”和“垫付资金”的部分资金。

人民网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责任编辑:陈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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