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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多 打击存在发现难调查取证难

2017-01-13 08:51 法制日报  作者:丁国锋 马超

本报记者 丁国锋 马超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也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2016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22件,56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江苏省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胡晨光介绍,综合江苏省近年来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来看,虚假诉讼案件存在三大特点:首先是发生的领域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公积金领域相关纠纷、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及破产案件等方面。民间借贷领域是发生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此类案件违法诉讼成本低,由于双方当事人容易串通,借款合同等证据易于伪造等因素而易发多发。

其次是窝串案特征明显。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一方难以单独完成。虚假诉讼案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一些案外人甚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就变成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这些因素导致虚假诉讼案件窝串案特征明显。

还有一个特征是案件类型产生一些新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打击和防范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实施虚假诉讼的手段更加隐蔽和复杂,一些新类型虚假诉讼不断出现。胡晨光说,2016年江苏检察机关查办了假按揭、虚构事实申请法院支付令、发放高利贷并重复主张本息等虚假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本报记者 丁国锋 马超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或权益,也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2016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22件,56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江苏省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胡晨光介绍,综合江苏省近年来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来看,虚假诉讼案件存在三大特点:首先是发生的领域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公积金领域相关纠纷、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及破产案件等方面。民间借贷领域是发生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此类案件违法诉讼成本低,由于双方当事人容易串通,借款合同等证据易于伪造等因素而易发多发。

其次是窝串案特征明显。虚假诉讼往往涉及到多个当事人,一方难以单独完成。虚假诉讼案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一些案外人甚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就变成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这些因素导致虚假诉讼案件窝串案特征明显。

还有一个特征是案件类型产生一些新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打击和防范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实施虚假诉讼的手段更加隐蔽和复杂,一些新类型虚假诉讼不断出现。胡晨光说,2016年江苏检察机关查办了假按揭、虚构事实申请法院支付令、发放高利贷并重复主张本息等虚假诉讼等新类型案件。

据胡晨光介绍,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打击虚假诉讼还存在一定困难:一是发现虚假诉讼较为困难。由于虚假诉讼手段多样、案情复杂,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有的参与人还具备丰富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虚构的事实及证据貌似“合法”,诉讼过程中互相附和,故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二是调查取证较为困难。由于虚假诉讼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等关系密切的人之间,并且之间的经济利益具有一致性,使其容易抱团串通,形成攻守同盟,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给检察机关获取口供、调取相关证据带来了难度。

江苏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2017年,江苏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确保虚假诉讼得到有效遏制,推进诚信江苏建设。进一步优化内部监督力量,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水平,确保虚假诉讼监督取得实效,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报南京1月12日电

(责任编辑: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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