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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老赖”车辆

2017-02-09 08:25 新华日报  

法院针对“老赖”开展强制执行行动,欲从“老赖”所在小区拖走查封车辆时,却被物业以保护业主权利为由横加阻碍。7日下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该物业公司开出30万元罚单。

2013年,季某以做煤炭生意为由向郭某借款300余万元,并保证一年内还清。可一年后,季某没还一分钱,还频频“失踪”。郭某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季某归还郭某借款和利息共计3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季某拒不履行判决,郭某遂申请执行。园区法院先后拍卖了季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查封了一辆小轿车,拍卖所得的执行款偿还了一部分债务。但因为季某一直东躲西藏,法院多次凌晨执行都未见其踪影,案件一度进展缓慢。

2月7日上午10点,园区法院执行庭接到申请执行人郭某的电话,称季某的小轿车出现在园区某小区内。执行干警带上相关材料、工作证和执法记录仪迅速前往,到达现场后立刻查封了季某的车,将相关材料送达郭某,并现场做了笔录和录像。

但载有被查封车辆的拖车行驶至小区门口时,物业人员以车主季某不在场为由,拒绝放行车辆。执行干警、申请执行人先后出示了证件和相关材料,执行法官同时表示,物业公司若对案件及执行干警身份有异议,可以随车前往法院核实,但是物业人员仍拒绝配合。双方陷入僵持。

最终,因该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法院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当天下午3点,法院送达罚款决定书,物业公司负责人拒不签收,法院干警只好留置送达。下午4点,经法官反复释法和说明,物业公司终于放行了拖车。

法官提醒,法院执行公务,公民及法人有义务予以配合,以任何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小区内不是法外之地,物业公司既非当事人亦非协助义务人,法院无需另行向其出具法律文书,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执行。(长城 孟旭)

法院针对“老赖”开展强制执行行动,欲从“老赖”所在小区拖走查封车辆时,却被物业以保护业主权利为由横加阻碍。7日下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该物业公司开出30万元罚单。

2013年,季某以做煤炭生意为由向郭某借款300余万元,并保证一年内还清。可一年后,季某没还一分钱,还频频“失踪”。郭某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季某归还郭某借款和利息共计3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季某拒不履行判决,郭某遂申请执行。园区法院先后拍卖了季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查封了一辆小轿车,拍卖所得的执行款偿还了一部分债务。但因为季某一直东躲西藏,法院多次凌晨执行都未见其踪影,案件一度进展缓慢。

2月7日上午10点,园区法院执行庭接到申请执行人郭某的电话,称季某的小轿车出现在园区某小区内。执行干警带上相关材料、工作证和执法记录仪迅速前往,到达现场后立刻查封了季某的车,将相关材料送达郭某,并现场做了笔录和录像。

但载有被查封车辆的拖车行驶至小区门口时,物业人员以车主季某不在场为由,拒绝放行车辆。执行干警、申请执行人先后出示了证件和相关材料,执行法官同时表示,物业公司若对案件及执行干警身份有异议,可以随车前往法院核实,但是物业人员仍拒绝配合。双方陷入僵持。

最终,因该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法院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当天下午3点,法院送达罚款决定书,物业公司负责人拒不签收,法院干警只好留置送达。下午4点,经法官反复释法和说明,物业公司终于放行了拖车。

法官提醒,法院执行公务,公民及法人有义务予以配合,以任何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小区内不是法外之地,物业公司既非当事人亦非协助义务人,法院无需另行向其出具法律文书,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执行。(长城 孟旭)

(责任编辑:李淼(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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