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时政>今日头条

最高法防范纠正冤假错案:非法证据不得进入法庭

2017-02-22 06:23 北京晨报  作者:颜斐

原标题:非法证据不得进入法庭

最高法出台意见防范纠正冤假错案

为防范纠正冤假错案,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审判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性防线。人民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如果勉强下判,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放纵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这些问题导致冤假错案难以防范。

《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强调了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原则、程序公正等4个原则。

戴长林表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仅仅是内容真实可靠,而且取证的过程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如果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是真实的,如果确定是非法取证的也不能用。”戴长林说,因此《实施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在开庭前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不是合法的不得进入法庭。

原标题:非法证据不得进入法庭

最高法出台意见防范纠正冤假错案

为防范纠正冤假错案,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审判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性防线。人民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就往往陷入“定放两难”的境地:如果勉强下判,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放纵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这些问题导致冤假错案难以防范。

《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强调了坚持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原则、程序公正等4个原则。

戴长林表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仅仅是内容真实可靠,而且取证的过程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如果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是真实的,如果确定是非法取证的也不能用。”戴长林说,因此《实施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在开庭前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不是合法的不得进入法庭。

探索远程视频作证

《实施意见》规定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

《实施意见》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出庭作证,本人以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的费用应当进行补助。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李慧博)
分享到:
领导留言板客户端下载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