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健康

让慈善更透明让监督更有力

2017-02-24 08:50 农民日报  作者:毛晓雅

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红十字会法草案三审稿提交大会审议。三审稿对“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行为作出追责规定,对进一步增强慈善工作的透明度将起到积极作用。

此前,2016年6月,实施23年的红十字会法迎来首次大修,一年多来,围绕明确法律责任、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公开透明度等展开了三次修订,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将有利于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不向捐赠人反馈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曾规定红十字会能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红十字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红十字会在这两项工作中的职责是有区别的,建议将两者分开表述。三审稿中,规定修改为:“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这意味着,红会能参与但不可开展器官捐献工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做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表示,根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对于修订草案的评估,总体评价是:修订草案回应社会关切,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加强了对红字会的监督,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规定,结构更加完整,有利于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其公信力。

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红十字会法草案三审稿提交大会审议。三审稿对“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行为作出追责规定,对进一步增强慈善工作的透明度将起到积极作用。

此前,2016年6月,实施23年的红十字会法迎来首次大修,一年多来,围绕明确法律责任、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公开透明度等展开了三次修订,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将有利于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不向捐赠人反馈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曾规定红十字会能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红十字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红十字会在这两项工作中的职责是有区别的,建议将两者分开表述。三审稿中,规定修改为:“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这意味着,红会能参与但不可开展器官捐献工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做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表示,根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对于修订草案的评估,总体评价是:修订草案回应社会关切,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加强了对红字会的监督,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规定,结构更加完整,有利于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其公信力。

修法一大亮点:明确红十字会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为弥补现行红十字会法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欠缺,这次修订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在分组审议中,修福金委员说,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既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也对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了法律的约束,无疑对我们这部法律出台后的执行十分必要。

在规范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如果违背捐赠者意愿、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将责令改正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红十字会标志和名称牟利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在审议过程中,吸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将信息公开条款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做慈善税收享更多优惠

在此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拟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加大优惠。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6年9月1日起,慈善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与慈善法相衔接,草案将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编辑:陈烨菲)
分享到:

查看全部评论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