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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

2017-03-24 15:23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作者:宋飞

3月23日上午,以“直面全球化与自由贸易的未来”为主题的博鳌亚洲论坛 2017年会新闻发布会暨博鳌亚洲论坛学术发布会在海南博鳌召开,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出席并发布《互联网金融报告2017》。报告中提出2016年至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金融创新”,另一个是“规范发展”。一面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的创新,包括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等全方位金融领域的创新;另一面也出现了许多群体性的事件,并因此促使监管的发力。胡滨表示,正是在金融创新与规范发展合力前行、交错发展的背景下,2017年可以称之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

互联网新科技对金融行业的巨大影响及新挑战

报告指出,互联网新科技在金融领域已经全面展开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支付货币市场、网络借贷IPO等等几乎已经全部覆盖所有金融领域。互联网新科技对金融领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了风险损失,无论是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新技术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降低和分散;

二是提高了金融运营的整体效率,进而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3月23日上午,以“直面全球化与自由贸易的未来”为主题的博鳌亚洲论坛 2017年会新闻发布会暨博鳌亚洲论坛学术发布会在海南博鳌召开,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出席并发布《互联网金融报告2017》。报告中提出2016年至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金融创新”,另一个是“规范发展”。一面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的创新,包括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等全方位金融领域的创新;另一面也出现了许多群体性的事件,并因此促使监管的发力。胡滨表示,正是在金融创新与规范发展合力前行、交错发展的背景下,2017年可以称之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

互联网新科技对金融行业的巨大影响及新挑战

报告指出,互联网新科技在金融领域已经全面展开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支付货币市场、网络借贷IPO等等几乎已经全部覆盖所有金融领域。互联网新科技对金融领域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了风险损失,无论是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方面,新技术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降低和分散;

二是提高了金融运营的整体效率,进而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三是为金融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便利,能够提供更加方便、深入的金融服务。

当前,中国已进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2.0阶段,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的运用,已经深入到金融体系的方方面面,而且出现了跨界化、去中介、分布式、智能化等特征。这些特征给现有的监管体系带来了一些挑战,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因此现在这个阶段需要建立一个能够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可持续发展这样的一个长效机制。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高发期已过

从2016年开始p2p出现了风险事件,比如E租宝,但p2p风险事件的爆发并不能否定网络借贷对于金融服务的功能和作用。p2p网络借贷能够有效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问题,可以大幅降低小微企业及个人的金融成本。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之所以不规范的原因在于其发展前期的野蛮式生长,究其根本则在于其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不够完善,才产生了这样一种野蛮生长的环境。这是初级阶段必然的现象。但在今天已经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的时候,就要开始对现有的P2P进行区分。对于那些做得优秀而又规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政策上应该予以支持和鼓励;而对于伪劣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P2P平台,则应当毫不留情地严厉打击。

现在P2P整个的风险高发期已经过去了。我们现在考虑的是不能被动式地响应,哪里出问题就找问题然后解决问题。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预警体系,以便能够知道在当前或者未来阶段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哪业务和产品会出现风险。有这样预警体系以后,可以监测风险的变化,提前介入监管。

着力构建主动、包容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今年2月28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也指出,防控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监管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像是在刀尖上跳舞,需要随时掌握风险和创新的平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应用新兴的技术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从而更加有效的服务实体经济。这也应成为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基本判定标准。在机制和理念上既要适合创新又要规范发展,实现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有效的平衡,同时可以降低金融创新的成本,增加监管对于科技创新的适应性。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根源在于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与互联网跨界金融制度性的错配,因此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防范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金融风险,必须要深化现有的监管体制改革。防止这种分业监管跨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具体层面上则要筹建监管机构信息管理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内的三位一体的监管协调机制。

监管体制改革是基础,转变监管理念则是当前必须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过去互联网金融野蛮增长的时期出现了很多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这些风险事件的处置往往是靠事后的司法救济。而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整体上仍然处在被动响应式的模式,我们需要转变现有的监管理念,着力构建一种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互联网可持续发展的主动、包容的监管框架。对此报告给出了以下三条建议:

第一,建议监管机构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互动、共享,监管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应定期进行知识共享;

第二,要建立互联网金融检测与预警机制,主动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实施监管机制的创新,运用监管科技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随着互联网进入金融2.0时代,互联网金融监管不仅仅针对机构市场产品,更重要的是要针对监管技术,要强化应用监管科技来提升整个监管体系的技术水平和监管效率。构建以技术为驱动的监管体系新范式,重点建设监管科技的专业团队,借助信息科技部门的力量,提高金融监管的信息力度和知识水平,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现有的技术标准。(人民日报中央厨房·智观天下工作室 宋飞)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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