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3 16:17 东南网 作者:陈楠
某HR自曝“企业招人原则”:一般未婚女性不招、一般生育一孩的女性不招,引发网友强烈关注——
女性职场遭歧视 怎么破?
东南网4月13日讯 (本网记者 陈楠 文/图)近日,在某媒体报道的《职场性别歧视调查》中,做了7年HR的小钱自曝“企业招人原则”引发了网友的强烈关注。据其透露,一般未婚女性不招(因为以后要请婚假产假);一般生育一孩的女性不招(因为随时可能生二孩);已生二孩的女性可考虑。若工作能力、家庭背景、人脉资源都好,则企业不会考虑上述问题。
二孩政策放开后,女性由于生育问题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话题一直备受关注。所谓的“企业招人原则”是否普遍存在?企业如此用工,相关部门应如何完善监管机制?职场女性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天平?记者就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数据:
超八成女性认为存在歧视
智联招聘近日发布的一则报告显示,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其中,超两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性别歧视严重。此外,7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直属领导为男性,只有28%的受访者表示领导为女性。在这些深刻感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群体中,不同年龄、婚育情况以及学历的女性也存在差异。其中,25-35岁是生育高峰期,处于这个时期的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感受到的性别歧视最为明显。
某HR自曝“企业招人原则”:一般未婚女性不招、一般生育一孩的女性不招,引发网友强烈关注——
女性职场遭歧视 怎么破?
东南网4月13日讯 (本网记者 陈楠 文/图)近日,在某媒体报道的《职场性别歧视调查》中,做了7年HR的小钱自曝“企业招人原则”引发了网友的强烈关注。据其透露,一般未婚女性不招(因为以后要请婚假产假);一般生育一孩的女性不招(因为随时可能生二孩);已生二孩的女性可考虑。若工作能力、家庭背景、人脉资源都好,则企业不会考虑上述问题。
二孩政策放开后,女性由于生育问题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话题一直备受关注。所谓的“企业招人原则”是否普遍存在?企业如此用工,相关部门应如何完善监管机制?职场女性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天平?记者就此进行了走访调查。
数据:
超八成女性认为存在歧视
智联招聘近日发布的一则报告显示,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其中,超两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性别歧视严重。此外,7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直属领导为男性,只有28%的受访者表示领导为女性。在这些深刻感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群体中,不同年龄、婚育情况以及学历的女性也存在差异。其中,25-35岁是生育高峰期,处于这个时期的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感受到的性别歧视最为明显。
“我专业成绩很不错,可面试了多家企业都没找到工作。”小夏是闽江学院大四学生,她从上个学期开始就奔走在各大招聘会上,简历投了40多份,每次不是直接被拒,就是面试之后没了下文,忙活了小半年仍然一无所获。“那些成绩不如我的男同学都已经敲定了工作,陪我一起跑招聘会的男朋友也屡次被招聘方看中。”小夏无奈地说。
小夏的遭遇并非个案,不单未婚女性工作不好找,已婚但是未生育或面临生二胎的女性工作也不好找。在福州某大型招聘会现场,记者看到部分企业的招聘启事上赫然写着“已婚已育优先”“男生优先”等字样。
除了求职过程中会遭遇“不公正待遇”,女性在进入职场后同样要面临巨大的生存和竞争压力。
“现在未婚不好找工作,已婚了人家又怕你生一胎、二胎。”网友王小姐告诉记者,自己大学毕业后就在某跨国公司从事行政方面的工作,工作出色,5年后同期进公司的同事大多获得了升职,而她却没有,原因就是她在升职前准备结婚。一年后,已怀孕的她被调岗,成为“边缘人”,于是她愤而辞职。
此后的求职经历,更是让王小姐苦不堪言:“以前还有猎头来找我,感觉一份类似之前的工作不难找,现在不但愿意给面试机会的公司降了档次,薪酬也缩水了。我那些曾经的女同事跳槽后,普遍也过得不如以前。”
究因:
企业担心用工成本高
“女性职场受歧视的原因很多,她们受限于生理因素、文化传统、社会习俗以及性别角色认知等,但归根到底是受限于企业用工成本制约。”在福州某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从业多年的张老师告诉记者,职场女性面临的最大矛盾是职业上升期与女性最佳婚育期重合度高,而人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事业与家庭很难取得平衡。
张老师表示,作为一名企业HR,既要考虑员工贡献率,又要考虑员工满意度,而贡献率往往被摆在第一位。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根深蒂固,女性除了事业中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外,在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和孩子等方面也要投入相当大的一部分精力。所以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会将女性视为“不稳定因素”,其在职场的竞争力也随之被大大削弱。
“三期,即怀孕期、生产期和哺乳期,作为一名HR,底线是可以接受哺乳期,早晚各给一个小时的假,否则贡献率根本没法达标。”张老师坦言,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企业确实会倾向于不招女性,因为“风险”级别比较高。
“做企业最重要的就是生产价值、创造利润,而一名女员工去生育,必定会降低工作效率,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福州一家软件公司财务总监田先生表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不能辞退“三期”内女员工,且还必须保证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而用工单位在不解除生育女职工合同的前提下,还必须另聘人员承担其工作,不仅用人成本上升了,还有可能引起小范围的人事混乱。
声音:
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省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表示,法律既是女性就业的保护神,也是用人单位平等用人的指南针,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和保障女性应有的就业机会。省妇联作为国家职能部门,也在积极为女性就业创造条件。但更多时候,需要政府部门介入,建立相关机制去分担企业因女职工生育所提高的成本,如通过给企业税收优惠等,鼓励企业录用女性求职者。
“女性就业遇到歧视,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来执行维权。”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晟认为,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利的保护,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法律救济途径也不完善。他建议,将具体的法律条款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类别、评定标准与处罚标准。同时,拓展已生育女性育儿服务和保障措施,减轻女性职工生育风险,保证其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中,为用人单位录用女性减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