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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要抓住“牛鼻子”

2017-04-15 09:00 北京青年报  作者:潘洪其

今日社评

评论员 潘洪其

建议最高法先颁行专项司法解释,加大对环保督察人员的追责压力,形成从“环保督察”到“环境监管执法”再到“企业单位”的压力传导机制。同时增加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考核权重,尽快将环境督察制度向市县两级延伸。

昨天,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向湖北省反馈督察情况。督察组肯定湖北省近四年间环保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点名批评该省党委政府环保工作的不作为和慢作为,让与会省委、省政府成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脸红心跳,倍感压力。

本轮中央对地方的环保督察,覆盖北京、上海、广东、重庆、湖北等七个省级行政辖区。这几天,中央各督察组向受督察省市党委政府反馈了督察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了督察发现的“问题清单”。督察结果表明,受督察省市党委政府对辖地环保工作高度重视,环境整治和修复工作进展明显,但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有的甚至十分严重。对中央督察组反馈的情况和问题,受督察省市党委政府都表示全部接受,并将严格按规定认真整改,切实提高环保工作能力和水平。

受督察的七个省市,因产业结构各有区别,历史形成的环境破坏欠账各不相同,督察中暴露的突出问题也各有侧重。但七省市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固体废弃物存放场地建设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脱节;排污企业涂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部分市、区政府公布的PM2.5监测数据系伪造;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权重中,GDP与税收的权重仍远远高于环保权重等。我国《环境保护法》颁行于1989年,该法施行近30年间,国家全领域范围内生态环境受破坏严重,令人痛心。去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实践证明,要想在最短时间遏制生态环境恶化势头,并在此基础上以最小代价整治和修复生态环境,必须牢牢牵住地方党委政府这个“牛鼻子”,使之成为履行保护本地生态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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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潘洪其

建议最高法先颁行专项司法解释,加大对环保督察人员的追责压力,形成从“环保督察”到“环境监管执法”再到“企业单位”的压力传导机制。同时增加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考核权重,尽快将环境督察制度向市县两级延伸。

昨天,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向湖北省反馈督察情况。督察组肯定湖北省近四年间环保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点名批评该省党委政府环保工作的不作为和慢作为,让与会省委、省政府成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脸红心跳,倍感压力。

本轮中央对地方的环保督察,覆盖北京、上海、广东、重庆、湖北等七个省级行政辖区。这几天,中央各督察组向受督察省市党委政府反馈了督察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了督察发现的“问题清单”。督察结果表明,受督察省市党委政府对辖地环保工作高度重视,环境整治和修复工作进展明显,但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有的甚至十分严重。对中央督察组反馈的情况和问题,受督察省市党委政府都表示全部接受,并将严格按规定认真整改,切实提高环保工作能力和水平。

受督察的七个省市,因产业结构各有区别,历史形成的环境破坏欠账各不相同,督察中暴露的突出问题也各有侧重。但七省市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固体废弃物存放场地建设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脱节;排污企业涂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部分市、区政府公布的PM2.5监测数据系伪造;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权重中,GDP与税收的权重仍远远高于环保权重等。我国《环境保护法》颁行于1989年,该法施行近30年间,国家全领域范围内生态环境受破坏严重,令人痛心。去年以来中央环保督察实践证明,要想在最短时间遏制生态环境恶化势头,并在此基础上以最小代价整治和修复生态环境,必须牢牢牵住地方党委政府这个“牛鼻子”,使之成为履行保护本地生态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2015年7月1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决定全面实施环保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绿色风暴之“剑锋”首次对准地方党委与政府。2016年初,首轮环保督察正式启动,近期公布的督察内容是第二轮督察结果。按照中央部署,今年年底前,中央环保督察将覆盖全国所有省级行政区。环保督察“督企更要督政府”、“先督政而后督企”,百姓对党和政府整治修复环境工作给予积极评价,说明环保督察效果开始显现,制度效力正在深入发挥。

1997年版《刑法》将“污染环境罪”列为九宗环境犯罪中“第一罪”,在那之后多年,国内破坏环境犯罪行为所在多有,但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因此被追究刑责却颇为罕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以及新版《环保法》颁行之后,情况才有所改变。据报道,2015年各级法院一审判决污染环境案件1322件,相较以往当然是进步,但各省的情况很不平衡——其中浙、冀、鲁三省占到全国七成,浙江省办案492件列全国第一,浙江的环境整治修复成效也居全国前列。这足以说明,司法打击是否动真格,震慑效果大为不同,那些环境整治办案不力的地方,尤其是迄今仍“零办案”的省区,尤须迎头赶上。

此外,环保约谈和环保督察的效果仍有待加强。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只要不受贿,即便渎职后果严重,也少有以环境监管失职而被追究刑责,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对环境监管执法部门的督察和追责失之于软。建议《刑法》就“环境监管失职罪”增设条款,或者最高法先颁行专项司法解释,加大对环保督察人员的追责压力,形成从“环保督察”到“环境监管执法”再到“企业单位”的压力传导机制。同时增加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考核权重,尽快将环境督察制度向市县两级延伸。

如此多管齐下,并推动环保督察工作不断改进完善,全国性生态环境整治修复成效可望越来越显著。

(责任编辑:沈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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