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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 免征增值税

2017-04-27 11:31 四川日报  

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政府将精准投放租赁住房用地。旨在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措施》允许将现有住房按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另外,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措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政府将精准投放租赁住房用地。旨在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措施》允许将现有住房按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另外,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责任编辑: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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