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2 10:20 工人日报 作者:李丹青
“前天晚上8点承诺24小时内联系我,直到现在也没人回复。”4月26日晚,“易到”顺风车司机曾志远和前几次投诉“无法提现”一样,再次被客服工作人员“爽约”。
“互联网+”时代,新兴行业和新的用工形态不断涌现。网约车司机便是其中参与人数较多、牵涉面较广的人群。和曾志远一样遭遇提现尴尬又求助无门的网约车司机不在少数。
有专家指出,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给现有的劳动关系带来很大挑战,要在其发展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规范,同时兼顾“网约工”权益维护和行业发展。
“提现全靠运气”
去年10月买车后,为共享车位、平摊油费,在深圳某礼品公司工作的曾志远打算做顺风车司机,上下班时顺路接单。综合考虑区域因素,他选择了做“易到”顺风车司机。
刚做顺风车司机不久,曾志远接了一单,乘客住处、工作地点离他都很近,上下班时间也相似。这名乘客跟他商量,能否每天上下班同行。考虑到是固定单,曾志远便答应了,乘客遂充了3000元在“易到”里。
“一直到3月底,钱都可以及时到账。”直到4月初,曾志远查看钱包时才发现,4月的8笔订单全被“易到”认定为“风控单”,订单收入均被扣除。
“当时我就进行了风控申诉。提交证据后,没一会儿短信就显示申诉失败。重新申诉时,被系统告知无法再申诉。”无奈之下,曾志远开始联系“易到”客服。
“前天晚上8点承诺24小时内联系我,直到现在也没人回复。”4月26日晚,“易到”顺风车司机曾志远和前几次投诉“无法提现”一样,再次被客服工作人员“爽约”。
“互联网+”时代,新兴行业和新的用工形态不断涌现。网约车司机便是其中参与人数较多、牵涉面较广的人群。和曾志远一样遭遇提现尴尬又求助无门的网约车司机不在少数。
有专家指出,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给现有的劳动关系带来很大挑战,要在其发展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规范,同时兼顾“网约工”权益维护和行业发展。
“提现全靠运气”
去年10月买车后,为共享车位、平摊油费,在深圳某礼品公司工作的曾志远打算做顺风车司机,上下班时顺路接单。综合考虑区域因素,他选择了做“易到”顺风车司机。
刚做顺风车司机不久,曾志远接了一单,乘客住处、工作地点离他都很近,上下班时间也相似。这名乘客跟他商量,能否每天上下班同行。考虑到是固定单,曾志远便答应了,乘客遂充了3000元在“易到”里。
“一直到3月底,钱都可以及时到账。”直到4月初,曾志远查看钱包时才发现,4月的8笔订单全被“易到”认定为“风控单”,订单收入均被扣除。
“当时我就进行了风控申诉。提交证据后,没一会儿短信就显示申诉失败。重新申诉时,被系统告知无法再申诉。”无奈之下,曾志远开始联系“易到”客服。
客服也没能帮曾志远解决问题。无论他怎么解释,客服咬定“风控单属于系统检测,人工无法查询,只有一次申诉机会。”无计可施的曾志远只想尽快把钱提出来。
因为“易到”实行10天结算,且每次提现不管多少,都要收一元手续费,所以曾志远每次都会等账户余额积累多一点再提现。“连同3月的订单一共不到1000元,一直提不出来。之前没规定提现次数,现在一天只能上午10点提现一次,但总是失败。”说起“提现难”,曾志远一肚子苦水。
“提现难”的“易到”司机远不止曾志远一个人。在“易到司机吧”论坛,广州、厦门、上海、杭州等各地的司机争相发帖,互问是否提现成功,他们甚至调侃“提现全靠运气”。
记者调查采访后得知,这些司机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仅有私家车主,还有不少租赁公司的司机。“司机提不出来钱,也‘坑’了乘客。之前做活动充3000元返3000元,好多人充了3000元,现在司机不做了,乘客也就白充了。”曾志远说。
制度缺乏对网约车司机的权利保护
“如何提款取决于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约定,对于司机劳动所得,平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照东告诉记者,由于网约车的规章制度或合同基本由网约车平台单方拟定,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按《合同法》规定,如果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提现设置苛刻条件,司机可主张该格式条款属于网约车平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而无效。
张照东认为,如果网约车平台没有规定具体提现条件,司机可依据“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之规定,要求网约车平台随时兑现,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目前部分司机反映的提现难问题,某些网约车平台给出的答复是系统对接原因所致。”张照东说,如原因属实,由于维持系统正常运作是网约车平台的应尽义务,因此产生的故障也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其实现在这些司机遇到的不只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星海坦言,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司机的劳动收入都应予以支持。
去年7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对此,张照东认为,该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网约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它所关注的重点在于网约车服务本身,而不是网约车司机的权利保护。目前尚缺乏对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护规定。”
兼顾网约工权益和行业发展
在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人事管理权和劳动支配权。张照东告诉记者,但“互联网+”时代,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服务时间、方式和过程介入程度大大降低,不同平台的管理方式、结算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其与司机的关系如何界定不能一概而论。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既有认为二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也有认为网约司机属于自雇职业者的,还有认为二者属居间合同关系的。张照东告诉记者,如果把适用于传统出租车与司机之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照搬在网约车身上,无疑不利于这种服务方式的发展。他指出,保障司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行业发展。
“法律总是滞后的,任何新型经济以及社会关系,未必都能找到对应的法律关系。”赵星海认为,互联网便捷、迅速,但并不意味着用工方式也可以“简化”。记者 李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