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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券商私募业务风险遭通报:卖假产品、管理人失联

2017-06-26 13:57 中国基金报  作者:季豹

近期,中国基金报记者从部分券商和基金公司处获悉,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进行了集中通报,并提出了监管要求。

所通报的三起事件涉及到券商营业部市场总监私自贩卖虚假金融产品;券商PB系统内控存缺陷,PB 账户名与实际操作人不符等问题;基金管理人失联后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投资者要求托管券商承担责任等问题。

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提出五大监管要求,涉及业务开展、尽职调查、持续跟踪、强化适当性要求、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

监管部门还将研究适时提高证券公司代销、托管私募股权类基金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这被认为是监管“大招”,一旦提高相关比例,将大大约束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发展,并产生深远影响。

一、贩卖虚假金融产品兑付出问题

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此次通报的第一个事件是为代销虚假金融产品。

2016年11月,投资者反映其在D 证券公司某营业部购买的湖南东证集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出现问题。经查,该“资产管理产品”为营业部市场总监以湖南东证属于D 证券公司子公司为名,代销的虚假金融产品。

中国基金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湖南东证集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东均为自然人,没有任何证券公司或子公司股东。

近期,中国基金报记者从部分券商和基金公司处获悉,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进行了集中通报,并提出了监管要求。

所通报的三起事件涉及到券商营业部市场总监私自贩卖虚假金融产品;券商PB系统内控存缺陷,PB 账户名与实际操作人不符等问题;基金管理人失联后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投资者要求托管券商承担责任等问题。

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提出五大监管要求,涉及业务开展、尽职调查、持续跟踪、强化适当性要求、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

监管部门还将研究适时提高证券公司代销、托管私募股权类基金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这被认为是监管“大招”,一旦提高相关比例,将大大约束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发展,并产生深远影响。

一、贩卖虚假金融产品兑付出问题

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此次通报的第一个事件是为代销虚假金融产品。

2016年11月,投资者反映其在D 证券公司某营业部购买的湖南东证集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出现问题。经查,该“资产管理产品”为营业部市场总监以湖南东证属于D 证券公司子公司为名,代销的虚假金融产品。

中国基金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湖南东证集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东均为自然人,没有任何证券公司或子公司股东。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反映D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对营业部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存在严重不足。相关证监局已对其采取了责令改正、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6 个月、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基金报记者从吉林证监局官方网站上找到了相关处罚决定原文,暂停D证券公司开展金融产品代销业务6个月的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到2017年11月10日。

二、内控存缺陷,账户名与实际操作人不符

监管通报信息显示,深圳证监局对部分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交易系统服务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Z 证券公司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尽职调查流于形式,在为深圳广众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立PB 系统账户前,未查明其曾开展过股票配资业务。

二是系统使用不规范,存在为个人客户开立PB 系统账户并下设交易员角色、PB 账户名与实际操作人不符等情况。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反映Z 证券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能有效防控风险,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深圳局依法对Z 证券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暂停新开立PB 系统账户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基金报记者从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到了相关处罚决定公告,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

三、基金管理人失联,托管人陷入兑付纠纷

此次监管部门还通报了一起正在调查中的事件,涉及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是否需承担无法兑付责任的问题。

近期,投资者反映其购买的“未来城”资管计划,由于管理人失联,到期无法兑付,投资者要求作为托管人的G 证券公司承担兑付责任。

经初步核查,资管计划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控制,募集资金被挪用未投入约定项目。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四、提出五项监管要求

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到,此次监管层提出了多项监管要求,涉及业务开展、尽职调查、持续跟踪、强化适当性要求、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

监管部门首先要求相关机构审慎开展业务。各证券公司应尽快就私募基金服务产品开展风险自查,对股权类私募基金产品,如风险无法评估或超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应当终止服务或暂停新开业务。同时,公司官方网站应列示详细的代销金融产品清单,明确任何员工不得违规代销清单以外的金融产品。

其次要求相关机构充分尽职调查。在为私募基金提供交易系统、托管、代销等专业化服务前,应当对有关产品及其管理人充分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全面评估相关风险。对管理人资质不佳,运作记录不良,风险较高的产品,不得向其提供托管、代销等服务。

第三是要求机构持续跟踪情况。对已通过事前审查并开展托管、代销等服务的私募基金,应当对其资金投向、规范运作等情况以及管理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做好风险监测,对发现异常的,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是要强化适当性要求。在掌握客户真实情况基础上,如实、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其相适合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对不符合资质要求、风险能力不匹配的客户,不得向其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是要有效落实风险管理。对托管、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切实做好风险监控和评估,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风险隐患的,住所地证监局应督促公司及时计算相应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五、券商基金支持监管要求 新监管内容研究中

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了多家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工作的券商和基金公司,他们均表示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支持监管要求,认真对照相关要求,做好下一步私募基金服务工作。

华南一家大型券商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监管情况通报和要求表明了,在未来一段时间,私募基金服务相关领域需更加重视风险因素,要把防风险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对照监管部门的五项监管要求,指导下一步券商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尽管此次监管通报没有基金公司相关的风险事件,但基金公司专户和子公司业务中也有很多涉及私募基金服务内容。有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基金公司专户和子公司中有关私募基金的业务,也要认真学习相关监管要求。

除了通报相关事件和五项监管要求之外,监管层还提出了“下一步将研究适时提高证券公司代销、托管私募股权类基金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业内专家分析,提高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是监管“大招”,证券公司开展很多业务都需要风险资本准备,一旦监管部门提高了私募股权类基金服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那么将大大约束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对相关业务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董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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