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人民网 社会>今日要闻

男子网上辱骂投资方 被判"老地方"发5天致歉声明

2017-06-28 06:43 青年时报  作者:郑舜

(原标题:公司发起人在朋友圈骂投资方被判“老地方”发5天致歉声明)

时报讯 杭州的刘先生是B公司的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后在B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刘先生与A公司产生纠纷。之后,刘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就在B公司解散前后,刘先生多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带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A公司及相关人员。A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朋友圈中多次使用诸如“抢夺”“诓骗”“强盗公司”等侮辱性字眼来形容A公司,已经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5日发表致歉声明,向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原标题:公司发起人在朋友圈骂投资方被判“老地方”发5天致歉声明)

时报讯 杭州的刘先生是B公司的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后在B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刘先生与A公司产生纠纷。之后,刘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就在B公司解散前后,刘先生多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带侮辱性字眼的言论,辱骂A公司及相关人员。A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朋友圈中多次使用诸如“抢夺”“诓骗”“强盗公司”等侮辱性字眼来形容A公司,已经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5日发表致歉声明,向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崔競文)
分享到:
领导留言板客户端下载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