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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原市长黄兴国受贿案一审开庭 收受财物超四千万元

2017-08-09 16:56 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7年8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受贿一案。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兴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黄兴国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六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黄兴国简历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2017年8月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受贿一案。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3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兴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黄兴国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六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黄兴国简历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党委副书记

1973.11——1976.11 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01 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01——1985.09 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09——1989.07 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07——1990.09 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09——1994.09 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09——1996.08 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 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8.01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0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长(1995.09——1998.07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06 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09——2004.08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0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 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简历摘自天津政务网)

(责任编辑:姜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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