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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人举报被判刑 出狱后敲诈勒索举报人

2017-08-17 13:32 西安晚报  作者:张志杰

本报讯 (记者 张志杰 实习生 詹欣敬 通讯员 彭丹丹) 昨日记者获悉,8月15日,鄠邑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一男子因被人举报获刑,出狱后伙同他人报复举报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2008年,被告人张良曾因犯盗窃罪服刑5年,2015年,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人举报被鄠邑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服刑过程中,张良一直对揭露其犯罪事实的受害人李凯耿耿于怀。刑满释放后,张良策划对李凯进行报复。2017年4月14日,张良伙同王进对被害人李凯进行敲诈勒索,5月19日,二人被抓获,随即又被依法逮捕。后鄠邑区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良以李凯揭露其犯罪事实让其坐牢为由,伙同被告人王进驾车强行将李凯拉到一废弃砂石厂殴打,向李凯索要钱财,在未得到现金的情况下,逼迫李凯写下10000元借条。案发后,王进家属向被害人李凯补偿1000元,取得了李凯对王进的谅解。

昨日记者获悉,鄠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张良、王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凯实行殴打、威胁,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考虑到张良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有使用暴力、累犯、未遂等处罚情节,决定对张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进具有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决定对王进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针对张良是累犯,并且出狱后对举报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恶劣行为,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告诫他要在狱中服从管教、好好改造。(文中均系化名)

本报讯 (记者 张志杰 实习生 詹欣敬 通讯员 彭丹丹) 昨日记者获悉,8月15日,鄠邑区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一男子因被人举报获刑,出狱后伙同他人报复举报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2008年,被告人张良曾因犯盗窃罪服刑5年,2015年,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人举报被鄠邑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服刑过程中,张良一直对揭露其犯罪事实的受害人李凯耿耿于怀。刑满释放后,张良策划对李凯进行报复。2017年4月14日,张良伙同王进对被害人李凯进行敲诈勒索,5月19日,二人被抓获,随即又被依法逮捕。后鄠邑区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良以李凯揭露其犯罪事实让其坐牢为由,伙同被告人王进驾车强行将李凯拉到一废弃砂石厂殴打,向李凯索要钱财,在未得到现金的情况下,逼迫李凯写下10000元借条。案发后,王进家属向被害人李凯补偿1000元,取得了李凯对王进的谅解。

昨日记者获悉,鄠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认为:张良、王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凯实行殴打、威胁,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考虑到张良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有使用暴力、累犯、未遂等处罚情节,决定对张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进具有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决定对王进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针对张良是累犯,并且出狱后对举报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恶劣行为,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告诫他要在狱中服从管教、好好改造。(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董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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