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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隐孕”引争议:入职3天说怀孕 休完产假就辞职

2017-09-11 10:54 手机人民网 原创稿  作者:王震

女白领“隐孕”引争议:入职3天说怀孕 休完产假就辞职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近日,浙江一家互联网企业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媒体记者在和宁波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他们对“隐孕”入职的女员工也相当头疼。

平心而论,任何一家公司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会感到头疼。毕竟,商人逐利,任谁也不想招聘来的员工在没有为公司创造多少劳动价值的前提下,还要占用公司的资源和职位。公司为这样的员工发工资、交社保还是小事,事件背后所感受到的不被尊重,甚至被“欺骗”,或许更让人难以接受,也难怪该公司的负责人忍不住要吐槽。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女员工“隐孕入职”现象,也凸显育龄女性就业难题,社会和企业对于女性在生育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调查

超八成女性认为存就业歧视

今年3月,智联招聘与北京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共同发布的《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女性群体对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感知更为强烈,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歧视。性别歧视不仅增加女性就业压力和就业成本,同时给女性带来很强的心理挫败感;而从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角度来说,这更是一种浪费和损失。国际劳工组织2016年发表报告《职场中的女性:2016趋势》中指出,就业市场的性别鸿沟在20年中仅缩小了0.6%,这表明为女性寻找更多就业机会的努力仍有所欠缺或者进展不大。

女白领“隐孕”引争议:入职3天说怀孕 休完产假就辞职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近日,浙江一家互联网企业负责人张先生吐槽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媒体记者在和宁波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他们对“隐孕”入职的女员工也相当头疼。

平心而论,任何一家公司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会感到头疼。毕竟,商人逐利,任谁也不想招聘来的员工在没有为公司创造多少劳动价值的前提下,还要占用公司的资源和职位。公司为这样的员工发工资、交社保还是小事,事件背后所感受到的不被尊重,甚至被“欺骗”,或许更让人难以接受,也难怪该公司的负责人忍不住要吐槽。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女员工“隐孕入职”现象,也凸显育龄女性就业难题,社会和企业对于女性在生育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调查

超八成女性认为存就业歧视

今年3月,智联招聘与北京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共同发布的《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女性群体对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感知更为强烈,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歧视。性别歧视不仅增加女性就业压力和就业成本,同时给女性带来很强的心理挫败感;而从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角度来说,这更是一种浪费和损失。国际劳工组织2016年发表报告《职场中的女性:2016趋势》中指出,就业市场的性别鸿沟在20年中仅缩小了0.6%,这表明为女性寻找更多就业机会的努力仍有所欠缺或者进展不大。

表:就业性别歧视感知

【议】

二孩政策后“隐孕”增多 企业、员工各有无奈

值得注意的是,二孩政策全面实施后,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歧视的现象更加普遍,隐孕的情况也开始增多。全面二孩,意味着女性可能会休两次产假、哺乳假,用人单位在招录时必然会考虑这些问题。有媒体推算,一个月薪4000元左右的女员工两次生育,合计8个多月的断岗期,这将给企业带来5万元的额外支出。部分女职工还存在恶意适用规定的情况,更激发了企业的抵触心理。

“‘隐孕’入职,企业和员工应该说各有无奈。”智联招聘宁波分公司人力资源专家陈芳铭表示,站在企业的角度,肯定是不希望员工“隐孕”入职的。如果员工刚入职就怀孕,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其实蛮大,在没有怎么创造劳动价值的情况下,企业要给员工产假、病假,调整其作息安排。有的员工甚至拿怀孕当尚方宝剑,认为企业不敢把怀孕员工怎么样,就很放纵自己的行为,不好好工作。

从员工角度说,怀孕本来就是自己的权利,而且员工怀孕期间的在职状态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障,女职工有时隐瞒怀孕情况,可能真的是迫不得已。如果在面试时坦言已经怀孕了,就很难得到入职机会。

说法:隐瞒怀孕事实 公司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角度讲,怀孕本就是女员工的权利,孕期女员工只要能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结合身体状况恪尽职守,公司理应给予怀孕女职工多些关爱和体谅,况且《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女员工“隐孕”并不违法,并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地方。

案例:宁波市民李女士入职某公司任行政专员,试用期两个月。入职后,李女士告知主管自己怀孕了。试用期满前几天,公司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认为公司解除合同,实为不想留用怀孕女职工,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等多项仲裁请求。当地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院工作人员解释,哪怕李女士隐瞒了怀孕事实,该行为不构成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不导致合同无效。

“隐孕”的背后: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不堪重负”

无论从职员自身的安全,还是从公司的用人成本来讲,“隐孕”都不值得提倡,但必须承认,它是当前求职者或员工与企业博弈的必然产物。道理很简单,若职场对于准妈妈们有更多的包容,必然会减少隐孕的必要性。然而,用人单位在聘用“隐孕”女员工后,一方面要在孕期、哺乳期内给予特殊照顾,安排女员工到相对轻松或适合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还要在长达3个月的产假期间支付工资。而这一期间,女员工不可能为用人单位创造多大的价值,用人单位却要付出较大的人力资源成本。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能报销和补助住院生孩子期间的相关费用;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的保护责任,还要为此付出较大的用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因此会“不堪重负”,导致这些企业不愿意聘用已婚育龄女性。

声音

保障妇合法权益 不能让企业独自买单

如何纾解已婚育龄女性就业难题,以保障妇女就业和生育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还需从政府的层面统筹考虑,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来主导构建一套完善的生育保障体系,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产假保险的方式,或可并入生育保险,再加上政府部门给予适当的补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一切工资待遇,则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代为支付,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女职工产假“空档期”的任何费用,等产假结束上班后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这样的生育保障体系,将能大大减轻用人单位聘用育龄女性的用工成本,解决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育龄女性就业时就不会再受到歧视,育龄女性“就业难”的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了。

【听】

“隐孕”入职你怎么看?

网友@阿八:因为这样的事,所以大龄未婚未育女青年在更换工作时的阻碍非常大。

网友@高菁菁:我觉得劳动法是应该保护怀孕女性,但是也应该明确欺诈行为不受劳动法保护。

网友@三叶草:本来我就做招工的,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就职前必须要做职前体检的,因为有的因身体原因不适合某些岗位,比如孕妇就不能从事有害物质、有劳动强度的工作,现在不少单位要求女性做尿检就是为了不想招个孕妇进来,你工作刚上手马上又得请假,很影响公司的运作。

网友@april:之前面试过一个单位,招聘说明里没要求结没结婚,还通知了过去面试,结果面试的时候主管直接说,没结过婚生过小孩的不要。真是浪费别人时间。

网友@吉祥:我们公司之前有个同事试用期怀孕的,然后等到休完产假离职。现在女的找工作就更难了,企业看你到了结婚年纪但没结婚没怀孕的,直接不用。

(综合宁波晚报、红网、杭州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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