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9 08:13 农民日报
9月13日,山东聊城茌平县金香粮食种植合作社的村民在收获成熟的谷子。赵玉国孙洪峰摄
国家发展改革委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十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已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回顾十年,硕果累累;展望未来,憧憬无限。本版特推出专题,请相关部委、各省农业厅及合作社的优秀代表发声,全方位展示合作社十年发展历程及成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一直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投资支持和政策扶持,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
我委在牵头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参与编制《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时,均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主要内容,进行规划布署,提出要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等相关要求,我委在安排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农村饮水安全、油茶产业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农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积极支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的养殖小区(场)纳入投资支持范围,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田头预冷设施作为瓜菜生产基地建设扶持重点。此外,为指导各地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我委还配合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明确了工作要求等。
我委在牵头制订奶业发展、农业机械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粮食收储等重要政策文件时,明确提出要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服务。2013年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2015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今年印发的《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实施方案(2016-2020年)》提出,强化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对灌溉用水的管理,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能力建设,明确协会的职责和任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群管人员素质,稳定群管人员队伍,规范协会运作。今年4月印发的《关于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的意见》明确,鼓励支持加工、流通企业通过订单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的产销对接和协作,注重引导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服务农产品市场调控。同时,我委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农委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工作,对法律名称、扶持政策等重大问题以及规范合作社发展特别是合作社内部决策机制和分配机制等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9月13日,山东聊城茌平县金香粮食种植合作社的村民在收获成熟的谷子。赵玉国孙洪峰摄
国家发展改革委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十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已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回顾十年,硕果累累;展望未来,憧憬无限。本版特推出专题,请相关部委、各省农业厅及合作社的优秀代表发声,全方位展示合作社十年发展历程及成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一直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投资支持和政策扶持,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
我委在牵头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参与编制《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时,均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主要内容,进行规划布署,提出要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等相关要求,我委在安排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农村饮水安全、油茶产业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农口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积极支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的养殖小区(场)纳入投资支持范围,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田头预冷设施作为瓜菜生产基地建设扶持重点。此外,为指导各地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我委还配合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明确了工作要求等。
我委在牵头制订奶业发展、农业机械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粮食收储等重要政策文件时,明确提出要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服务。2013年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2015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今年印发的《全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实施方案(2016-2020年)》提出,强化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对灌溉用水的管理,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能力建设,明确协会的职责和任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群管人员素质,稳定群管人员队伍,规范协会运作。今年4月印发的《关于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的意见》明确,鼓励支持加工、流通企业通过订单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的产销对接和协作,注重引导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服务农产品市场调控。同时,我委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农委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工作,对法律名称、扶持政策等重大问题以及规范合作社发展特别是合作社内部决策机制和分配机制等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加大投入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财政部
近年来,中央财政十分重视合作社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工具,加大投入,多措并举,稳步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加大资金投入,下放审批权限。2007-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合作社发展资金118亿元,年均增长21.48%,重点用于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标准化生产,提供信息服务等。中央财政采取资金切块下达的方式,将审批权限赋予地方,地方因地制宜进一步创新探索项目管理方式,有效提高了财政支农决策的科学性和项目的针对性。
发挥市场效应,引导机制创新。针对合作社融资贵贷款难问题,中央财政鼓励地方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灵活采取风险补偿、融资增信、建立基金、资金互助等方式,打通合作社与金融社会资本之间的信贷通道,为一大批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中央财政引导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激发合作社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
推动支农项目对接,增强发展动力。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创新财政支农项目实施模式,稳步推进支农项目与合作社的有效对接。目前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等多项资金,均明确将合作社列为扶持对象,鼓励合作社参与申报和实施支农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印发《关于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农业综合开发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从政策倾斜、机制创新、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出多项政策措施,着力促进合作社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经国务院同意,从201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加上支持种粮大户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效缓解合作社资金不足问题。
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为降低合作社运行成本,促进合作社长期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会计配套制度。为规范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2007年12月,我部制定并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是针对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专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是我国合作社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合作社会计制度自实施以来,对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工作,同时加强与农业部等部门沟通合作,着力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机制,积极促进支农项目与合作社广泛对接,全力推动合作社稳定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效能
水利部
水利部作为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发改、民政、农业、工商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管理、创新发展,积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水利部高度重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工作。2002年,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护、水费计收、水事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2006年,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在新疆组织召开全国农民用水户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总结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做法、经验、成效及存在问题,倡导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工作。随后,在农业水价改革试点中,明确了建立用水户协会作为“三位一体”“核心”的改革内容。在全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中,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将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项目选择基本条件。通过组织引导和项目带动,截至2016年底,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已发展到8.3万家,其中登记注册3.6万家,管理农田灌溉面积2.9亿亩。
大力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管理创新发展。水利部积极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登记注册、规范管理,提高登记注册率。2014年,水利部联合有关部委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权利义务、扶持政策、保障措施等,提倡宜“会”则“会”、宜“社”则“社”的多元化创新发展模式,推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各类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资产持有和建后管护的主体。
随着新时期农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农业、林业、供销、水利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各地在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高用水服务的同时,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其服务功能与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业生产、产品销售等农业生产全过程有机结合。
积极做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创建工作。2014年和2016年,在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下,水利部按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对具备法人资格、规模较大、制度健全、取得明显成效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分两批开展了国家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评定工作,全国27个省(区、市)的334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被评为国家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在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增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提供了实践经验,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截至2016年,首批全国254家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中242家实行计划用水、制定供水方案,232家建立了水量、水费公示制度,166家灌溉设施完好率在80%以上。
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不断依法依规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管理创新发展。
引领合作社步入换档提质新时代
浙江省农业厅
在推进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浙江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赋予合作社独立经济法人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省依法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着力构建制度保障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工作指导体系,推动合作社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至2017年6月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1158家,成员260.6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465万户,占家庭承包总户数的80%,已成为带动农民群众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独立法人资格。我省在2004年率先颁布实施《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调整完善法规政策体系。一是依法完善组织建设制度。2009年修订《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调整合作社概念、成员账户、登记条件、民主决策机制等规范,进一步完善合作社财务会计、章程等制度,规范成员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持有资产权属的管护机制。二是依法构建组织治理体系。先后制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与粮食合作社建设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是依法落实扶持政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合作社专项培育资金,落实土地、税收、金融、用水用电等优惠政策。
我省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创新工作机制,促进合作社提质发展。一是着力优化服务手段。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创机制和示范社认定与监测,优化设置示范社创建条件,健全示范性合作社名录制度。二是着力健全服务机制。由农业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财政、林业、海洋渔业、供销等部门共同参与指导服务,开展银农对接,组建省、市、县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实施“一社一大学生”政策。三是着力打造服务载体。落实合作社辅导员制度,推广标准化生产,开展“千社千顾问”活动,组织“三农六方”专家向合作社提供服务指导。
严格遵循法律精神,推动合作社创新发展。近几年,浙江引导支持生产服务、供销服务、信用服务业务于一体的合作社发展,鼓励联合合作,出台联合社登记办法和示范章程,培育了一大批服务能力强的联合社。十年间,合作社发展重点已从早期的侧重合作社的规模数量逐步转变到现在的创新发展与规范发展上来,在合作社的创新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一些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问题,需要法律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们将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规范合作社组织建设为基础,积极提炼实践中好的做法,为法律修改完善提供保障,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指导加强合作社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合作社自我发展活力、联合带动能力、服务拓展实力,促进合作社提质发展。
江苏
专业谋发展合作促共赢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青松水产专业合作社
高淳县青松水产专业合作社于2008年5月正式成立。经过近十年成长,成员由当初的94名发展到现在的305名。十年来,合作社严格依照章程运作。引进专业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成员账户登记簿、公积金量化登记簿、成员出资登记簿、财政扶持资金形成资产量化登记簿、成员花名册等“四簿一册”规范完整。
打牢合作基础,增强合作社服务能力。合作社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建立螃蟹实时监控体系,并建立产品溯源系统,确保产品从源头到消费“全透明”。合作社成立了国内第一家河蟹研究所,每年免费发放图书5000册和《青松传递》报3万份。
探索新型模式,增强合作社发展动能。一方面抓线上线下销售,线上入驻天猫旗舰店、京东、苏宁易购等10多家电商平台,线下组建50多人的专职营销队伍,扩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建设水产品深加工中心,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附加值。
紧密利益联结,保障全体成员得实惠。合作社对成员上市的螃蟹,实行保护价收购。2016年,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达到2131万元,可分配盈余达到527.78万元。2010年5月,联合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泰州五个省辖市的同类型合作社,组建了江苏省首家省级水产类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合作联社加大对成员的投保力度,2016年为成员2万多亩蟹塘支付保费78万元,使受灾成员获赔600多万元;为成员推销螃蟹5.7亿元,平均每户增收1.1万元,带动养殖、经销农户10万多户致富。
浙江
树立合作社品牌意识
浙江省温岭市玉麟果蔬专业合作社
浙江省温岭市玉麟果蔬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1年7月。我们办社之初就注重品牌意识,保障质量安全,注册了“玉麟”牌商标,实行种植、质检、包装、销售“四统一”,目前,玉麟果蔬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500万元,成员197人。
严格奖罚制度,规范经营管理。每个基地设立总负责人、组长、员工,下级服从上级的指挥、安排,设立奖罚制度,建立生产经营包干责任制。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种植要求,统一种植、统一施肥、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销售。夯实质量基础,打造西瓜品牌。“玉麟”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曾在浙江省农博会上收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的高度评价。扩大生产基地,拓展发展空间。合作社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跨出国门将西瓜种到缅甸等东南亚国家,在全国23个省市、50多个水果批发市场建立销售网点。积极开拓市场,构筑营销网络。创建玉麟西瓜网站,,建立了一支以50位成员为骨干、100多位市场营销员为主力的营销队伍。产、学、研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2014年,合作社与中国工程院吴明珠院士签订了台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共同合作西瓜新品种试验、克服西瓜连作障碍、新型嫁接技术探索、科学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标准化栽培技术推广等。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温岭市玉麟果蔬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基地。2016年合作社销售总收入3.87亿元,利润6658万元;成员户均净收入33万元以上。
安徽
合作社助力农村产业发展
安徽省太湖县黄岗群力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所在的太湖县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以发展山区特色种养和板栗种植为主导产业。2010年,安徽省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后,合作社组织成员认真学习,在产业发展、供销服务、生产合作的基础上,在成员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目前合作社成员500多户,其中210户贫困户基本实现脱贫;互助资金规模达到2600余万元,累计发放互助资金5800余万元。成员年均增收2万多元。
狠抓规范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按照有规范的章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稳定的办公服务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正常的经营服务活动场地、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六有”要求,狠抓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合作社建立“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发展模式,板栗种植面积达到1万多亩,年产量800万公斤以上。
坚持互助原则,守住政策底线。资金互助独立核算、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做到“五坚持、五防止”,即坚持互助性,防止办成金融机构;坚持内部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民主性,防止决策失误;坚持群众性,防止“官办”道路;坚持服务性,防止片面追求盈利。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长期实行较低的借款利率和相对简便的操作手续。
实行民主决策,强化内外监管。合作社成立决策、理事、监事机构,理事会和监事会随时接受成员的咨询、质询。合作社设立社务公开栏,将成员以及成员账户所占的股份额度、分红情况,决算、提留等财务情况,成员借款额度、用途、还款情况等按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