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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原副校长孙兰雨因贪污受贿被判刑

2017-10-10 17:31 检察日报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孙兰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扣押在临沂市检察院的贪污所得赃款21万余元,返还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扣押在临沂市检察院的受贿所得赃款391万余元和赃物予以返还或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孙兰雨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中共高唐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委书记、聊城市对口支援片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挥部总指挥、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某、特定关系人张某(均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8万余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聊城市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兰雨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兰雨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兰雨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全部退回或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应返还聊城市发改委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玉霞)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案。法院认定被告人孙兰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扣押在临沂市检察院的贪污所得赃款21万余元,返还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扣押在临沂市检察院的受贿所得赃款391万余元和赃物予以返还或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孙兰雨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中共高唐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委书记、聊城市对口支援片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挥部总指挥、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某、特定关系人张某(均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8万余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聊城市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兰雨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兰雨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兰雨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全部退回或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应返还聊城市发改委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玉霞)

(责任编辑:姜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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