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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银行股东行为 增持银行股超5%需事先报批

2017-11-17 07:53 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欧阳洁)近日,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银监会组织起草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股东资质、股份代持以及关联交易等多方面做出要求和限制。要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 人民日报 》( 2017年11月17日 10 版)

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欧阳洁)近日,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银监会组织起草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股东资质、股份代持以及关联交易等多方面做出要求和限制。要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 人民日报 》( 2017年11月17日 10 版)

(责任编辑: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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