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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过户卖家去世 法院判继承人协助过户

2017-12-01 10:42 江西法院网  作者:龚靖超

陈某在17年前购买了李某和涂某的在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的一套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此期间涂某和李某相继去世。陈某为此将两人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履行过户手续,进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6月2日,原告陈某与李某、涂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并在进贤县公证处做了公证,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进贤县民和镇某路的一套房屋卖给原告,房款为52000元,甲方在两天内交付房屋给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同时,原告 陈某支付了52000元价款给李某和涂某。在2003年涂某去世,2015年李某也去世了,故陈某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的要求,请求四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未果,遂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原告购买了四位被告父母(即李某、涂某夫妇)房屋的事实,该房屋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因被告父母李某、涂某已经去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四位子女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故李某与涂某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应由李某与涂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四位子女承受。故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陈某在17年前购买了李某和涂某的在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的一套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此期间涂某和李某相继去世。陈某为此将两人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履行过户手续,进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6月2日,原告陈某与李某、涂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并在进贤县公证处做了公证,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进贤县民和镇某路的一套房屋卖给原告,房款为52000元,甲方在两天内交付房屋给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同时,原告 陈某支付了52000元价款给李某和涂某。在2003年涂某去世,2015年李某也去世了,故陈某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的要求,请求四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未果,遂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原告购买了四位被告父母(即李某、涂某夫妇)房屋的事实,该房屋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因被告父母李某、涂某已经去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四位子女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视为接受继承,故李某与涂某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应由李某与涂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四位子女承受。故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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