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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媒介真实”对“客观真实”的一种挑战

2017-12-12 09:29 今传媒  作者:王海波

摘 要:法制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媒介审判现象,即媒介在司法审判前对涉案人员做了超前的审判预测。媒介通过带有主观倾向性的报道向受众展示“真相”,进而影响社会舆论,用“媒介真实”向“客观真实”发出挑战。要使媒介审判回归于正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介要规范新闻报道、严肃新闻评论,对法制新闻报道、评论的最终目标应定位于普及法律知识、沟通社会信息、协调社会关系,用真实可靠的事实和公正客观的评论为受众展现真实客观的世界。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真实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11-0041-03

“在当今社会,文化所处的最基本的情境便是一种由大众传播媒介建构起来的社会现实,即‘媒介真实’”[1]。“媒介真实”是大众传媒对“客观真实”的符号化再现,但这种再现时常是带有传播者的主观倾向性的,也就非常容易导致“媒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不符。在一些媒介审判的案例中就常常会出现这类情况。我国新闻法学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2]在一些媒介审判的相关案例中,新闻媒介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对案件进行“披露”代表民众对涉案人员进行“监督批评”,对案件进行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用这种“媒介真实”向“客观真实”发出了挑战。

一、媒介审判对舆论监督权的扭曲

在社会生活中,公众可以通过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合法权利,对政府的行政权力、公务人员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中各类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务实施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权,因此,舆论监督权的主体应该是社会公众。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要想实现这种监督权利,最便利的渠道和最常使用的工具就是新闻媒介,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中的最新动态,实现知情权;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公众的对政府和社会生活中的各项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实施监督等。由此,新闻媒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代替或代表公众实施了舆论监督的权利。媒介通过源源不断的新闻信息传播,给受众提供大量关于社会现实的信息,为受众建筑了一个“客观真实”的世界。

能够反映民意,并代表公众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这是新闻媒介光荣的职责。但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新闻媒介往往会借助新闻报道引发或引导社会舆论,一旦新闻媒介的报道或评论出现错误倾向,很容易对受众的认知产生误导,受众以为在新闻报道中看到的就是“客观真实”的世界,但由新闻媒介建立起来的“媒介真实”却与现实世界并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

在许多经典的“媒介审判”案例中,我们都能看到这种媒介真实对客观真实的挑战。例如发生在美国的“外科医生谢帕德案”“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案”等。这些经典案例中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进行精心的编辑,使新闻按照其设定的方向展现给受众,给受众描述了一个媒介所构建的“真相”,进而对事件的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陪审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拥有裁决权。但陪审团成员并不都是受过正规法律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很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一旦媒介在审判前做过大量的具有倾向性的报道,很有可能影响到陪审团对案情的判断,这也是西方国家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历史原因。而在我国,媒介审判现象也一再出现,引起学界热烈讨论,例如“郑州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刘涌案”“哈尔滨宝马案”“复旦大学投毒案”等等。其中一些案例严重损害了新闻传播应该有的客观公正,不仅给司法审判带来压力,也给受众认知客观世界带来负面影响。

二、媒介审判在我国不断出现的原因

(一)新闻媒介的主体原因

在一些媒介审判的案例中,司法审判的结果未出,新闻媒体的判断已下,媒体在报道中充当了“民间法官”的角色。例如在“复旦投毒案”发生后,一些媒体的报道以《复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同寝室同学投毒——复旦一研究生垂危》《高学历硕士竟是杀人大魔头》《完美学生的不完美毒杀——复旦投毒案的来龙去脉》为题,在司法审判还没结束前,就用肯定的语气抢先为嫌疑人定罪。许多媒体还对嫌疑人的杀人动机进行了种种猜测,如“情杀”“竞争”“误杀”等等说法层出不穷。还有人从嫌疑人的网络个人空间中挖掘“线索”进行猜想,并编写成报道进行传播,从而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尽管警方和校方对新闻报道中的种种猜测一再进行澄清,但依然阻挡不住媒介审判的脚步。媒介的角色错位,表面上看是让社会了解实情的必然之举,实际上却模糊了事实,使“客观真实”的呈现受到了“媒介真实”的多方干扰。

新闻媒介这种行为的出现,首先是由于媒介工作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对案件的报道和分析缺乏法理依据,而是从感性出发描述案件、描写案件的当事人。在“刘涌案”的报道中,媒体用“血案”、“恶行”等词语代替“罪案”、“罪行”,用更具感染力的“黑道霸主”、“黑老大”等词代替“罪犯”,实际上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早就判定刘涌有罪。类似的情况很多案件中都曾出现,例如在“重庆张君系列杀人案”的报道中,把张君描述为“该杀”“早就该枪毙”的罪犯。这类情况明显违背了“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

其次,出现媒介审判的案例大多是一些容易引起民众讨论和关注的事件,事件当事人的行为也极易引起民众的批评指责。随着新闻媒介市场化的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这些冲突性较强的法律案件是极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因此在报道中,许多媒体争相对案件进行炒作,对民怨较大的涉案人员进行讨伐,以表明媒体代表民意的“公正”的立场。而媒体此时的立场早已不客观、不公正,为了媒体的经济效益完全忽略了社会效益和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二)新闻受众的主体原因

新闻受众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是除传播者之外的另一类主体,虽然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由于新闻传播在前,新闻接受在后,受众很容易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但受众对新闻的选择、分析、判断、分享、转述等行为也会对新闻事件的后续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

1.“媒介审判”背后的沉默的螺旋效应。诺依曼在《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中谈到大众为了防止被孤立的危险,他们的意见“如果不是来自大众传媒的观点就理屈词穷”也就是说“传媒的宣布作用,传媒授予人们以言辞、表达方式,从而人们能借此捍卫自己的立场。如果人们为他们的观点找不到一些广为流传的经常被提到的说法,他们就会陷入沉默,会‘缄口不言’”。[3]这样意见的双方就出现了一方大声的表明自己的观点,另一方可能“吞”下自己的观点,保持沉默,从而进入螺旋循环。沉默的螺旋效应恰好说明了受众受媒体的引导,逐渐形成较为明显的一致意见,这种声音会越来越强大,虽然社会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意见,但这些人逐渐感到自己被孤立,声音就会越来越弱。而与媒体意见一致的大众受到鼓励,其观点逐渐形成压倒性的态势。

在“媒介审判”的相关案例中,有时也会看到一些不同意见。媒体大量报道后,对案件中看似“有罪”甚至“罪大恶极”的当事人形成批判性意见,社会上这种意见越来越多,舆论的压力也就会越来越大。而另一方的意见声音却微小,甚至逐渐消失。这种舆论态势必将对事件的发展走向产生影响。例如在“刘涌案”中,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时,舆论几乎压倒性地认为刘涌改判死缓是不公正的,对刘涌喊杀声一片。虽然一些不同的声音也曾出现,但很快就被淹没。最后,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刘涌被判处死刑。

2.受众媒介素养的不足。在很多媒介审判相关案件中,很多受众虽然是受到媒体的引导,但受众盲目从众的心理和行为也值得深思。近年来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得到了广大受众的青睐。但受众的整体媒介素养却还不高,突出的表现就是很多受众对新闻媒体上传播的信息,尤其是网络媒体发出的信息难辨真假。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培训,多数受众对看似客观的“新闻事实”没有戒备心理,经常轻易地相信了媒体报道的内容和立场,不加深思地顺从媒体的引导,并利用各种自媒体积极转发分享新闻和发表看法。所谓“谣言止于智者”,多数受众面对媒体的报道不仅没有进行理智的分析辨别,而且其对新闻的解读和判断大多是主观化和印象化的,通常在媒体的煽动下,受众会对新闻中的负面人物产生很强的不满情绪。受众的这种非理性情绪和态度往往会进一步加速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力。他们对“媒介真实”不仅没有防备,反而成了媒体利用“媒介真实”挑战“客观真实”的帮手。

摘 要:法制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媒介审判现象,即媒介在司法审判前对涉案人员做了超前的审判预测。媒介通过带有主观倾向性的报道向受众展示“真相”,进而影响社会舆论,用“媒介真实”向“客观真实”发出挑战。要使媒介审判回归于正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介要规范新闻报道、严肃新闻评论,对法制新闻报道、评论的最终目标应定位于普及法律知识、沟通社会信息、协调社会关系,用真实可靠的事实和公正客观的评论为受众展现真实客观的世界。

关键词:媒介审判;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真实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11-0041-03

“在当今社会,文化所处的最基本的情境便是一种由大众传播媒介建构起来的社会现实,即‘媒介真实’”[1]。“媒介真实”是大众传媒对“客观真实”的符号化再现,但这种再现时常是带有传播者的主观倾向性的,也就非常容易导致“媒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不符。在一些媒介审判的案例中就常常会出现这类情况。我国新闻法学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2]在一些媒介审判的相关案例中,新闻媒介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对案件进行“披露”代表民众对涉案人员进行“监督批评”,对案件进行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用这种“媒介真实”向“客观真实”发出了挑战。

一、媒介审判对舆论监督权的扭曲

在社会生活中,公众可以通过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合法权利,对政府的行政权力、公务人员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中各类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务实施监督,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权,因此,舆论监督权的主体应该是社会公众。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众要想实现这种监督权利,最便利的渠道和最常使用的工具就是新闻媒介,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中的最新动态,实现知情权;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公众的对政府和社会生活中的各项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实施监督等。由此,新闻媒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代替或代表公众实施了舆论监督的权利。媒介通过源源不断的新闻信息传播,给受众提供大量关于社会现实的信息,为受众建筑了一个“客观真实”的世界。

能够反映民意,并代表公众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这是新闻媒介光荣的职责。但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新闻媒介往往会借助新闻报道引发或引导社会舆论,一旦新闻媒介的报道或评论出现错误倾向,很容易对受众的认知产生误导,受众以为在新闻报道中看到的就是“客观真实”的世界,但由新闻媒介建立起来的“媒介真实”却与现实世界并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

在许多经典的“媒介审判”案例中,我们都能看到这种媒介真实对客观真实的挑战。例如发生在美国的“外科医生谢帕德案”“白人警察殴打黑人青年罗德尼·金案”等。这些经典案例中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进行精心的编辑,使新闻按照其设定的方向展现给受众,给受众描述了一个媒介所构建的“真相”,进而对事件的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陪审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拥有裁决权。但陪审团成员并不都是受过正规法律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很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一旦媒介在审判前做过大量的具有倾向性的报道,很有可能影响到陪审团对案情的判断,这也是西方国家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历史原因。而在我国,媒介审判现象也一再出现,引起学界热烈讨论,例如“郑州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刘涌案”“哈尔滨宝马案”“复旦大学投毒案”等等。其中一些案例严重损害了新闻传播应该有的客观公正,不仅给司法审判带来压力,也给受众认知客观世界带来负面影响。

二、媒介审判在我国不断出现的原因

(一)新闻媒介的主体原因

在一些媒介审判的案例中,司法审判的结果未出,新闻媒体的判断已下,媒体在报道中充当了“民间法官”的角色。例如在“复旦投毒案”发生后,一些媒体的报道以《复旦研究生遭室友投毒身亡》《同寝室同学投毒——复旦一研究生垂危》《高学历硕士竟是杀人大魔头》《完美学生的不完美毒杀——复旦投毒案的来龙去脉》为题,在司法审判还没结束前,就用肯定的语气抢先为嫌疑人定罪。许多媒体还对嫌疑人的杀人动机进行了种种猜测,如“情杀”“竞争”“误杀”等等说法层出不穷。还有人从嫌疑人的网络个人空间中挖掘“线索”进行猜想,并编写成报道进行传播,从而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尽管警方和校方对新闻报道中的种种猜测一再进行澄清,但依然阻挡不住媒介审判的脚步。媒介的角色错位,表面上看是让社会了解实情的必然之举,实际上却模糊了事实,使“客观真实”的呈现受到了“媒介真实”的多方干扰。

新闻媒介这种行为的出现,首先是由于媒介工作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对案件的报道和分析缺乏法理依据,而是从感性出发描述案件、描写案件的当事人。在“刘涌案”的报道中,媒体用“血案”、“恶行”等词语代替“罪案”、“罪行”,用更具感染力的“黑道霸主”、“黑老大”等词代替“罪犯”,实际上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早就判定刘涌有罪。类似的情况很多案件中都曾出现,例如在“重庆张君系列杀人案”的报道中,把张君描述为“该杀”“早就该枪毙”的罪犯。这类情况明显违背了“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

其次,出现媒介审判的案例大多是一些容易引起民众讨论和关注的事件,事件当事人的行为也极易引起民众的批评指责。随着新闻媒介市场化的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这些冲突性较强的法律案件是极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因此在报道中,许多媒体争相对案件进行炒作,对民怨较大的涉案人员进行讨伐,以表明媒体代表民意的“公正”的立场。而媒体此时的立场早已不客观、不公正,为了媒体的经济效益完全忽略了社会效益和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二)新闻受众的主体原因

新闻受众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是除传播者之外的另一类主体,虽然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由于新闻传播在前,新闻接受在后,受众很容易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但受众对新闻的选择、分析、判断、分享、转述等行为也会对新闻事件的后续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

1.“媒介审判”背后的沉默的螺旋效应。诺依曼在《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中谈到大众为了防止被孤立的危险,他们的意见“如果不是来自大众传媒的观点就理屈词穷”也就是说“传媒的宣布作用,传媒授予人们以言辞、表达方式,从而人们能借此捍卫自己的立场。如果人们为他们的观点找不到一些广为流传的经常被提到的说法,他们就会陷入沉默,会‘缄口不言’”。[3]这样意见的双方就出现了一方大声的表明自己的观点,另一方可能“吞”下自己的观点,保持沉默,从而进入螺旋循环。沉默的螺旋效应恰好说明了受众受媒体的引导,逐渐形成较为明显的一致意见,这种声音会越来越强大,虽然社会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意见,但这些人逐渐感到自己被孤立,声音就会越来越弱。而与媒体意见一致的大众受到鼓励,其观点逐渐形成压倒性的态势。

在“媒介审判”的相关案例中,有时也会看到一些不同意见。媒体大量报道后,对案件中看似“有罪”甚至“罪大恶极”的当事人形成批判性意见,社会上这种意见越来越多,舆论的压力也就会越来越大。而另一方的意见声音却微小,甚至逐渐消失。这种舆论态势必将对事件的发展走向产生影响。例如在“刘涌案”中,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时,舆论几乎压倒性地认为刘涌改判死缓是不公正的,对刘涌喊杀声一片。虽然一些不同的声音也曾出现,但很快就被淹没。最后,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刘涌被判处死刑。

2.受众媒介素养的不足。在很多媒介审判相关案件中,很多受众虽然是受到媒体的引导,但受众盲目从众的心理和行为也值得深思。近年来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得到了广大受众的青睐。但受众的整体媒介素养却还不高,突出的表现就是很多受众对新闻媒体上传播的信息,尤其是网络媒体发出的信息难辨真假。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培训,多数受众对看似客观的“新闻事实”没有戒备心理,经常轻易地相信了媒体报道的内容和立场,不加深思地顺从媒体的引导,并利用各种自媒体积极转发分享新闻和发表看法。所谓“谣言止于智者”,多数受众面对媒体的报道不仅没有进行理智的分析辨别,而且其对新闻的解读和判断大多是主观化和印象化的,通常在媒体的煽动下,受众会对新闻中的负面人物产生很强的不满情绪。受众的这种非理性情绪和态度往往会进一步加速媒介审判的负面影响力。他们对“媒介真实”不仅没有防备,反而成了媒体利用“媒介真实”挑战“客观真实”的帮手。

 

(三)司法的相关原因

人们在面对一些热点案件时,经常受到媒体的影响,在司法审判前就已经心有定论,虽然其中媒体和受众都有责任,但媒介审判的出现也应反思司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司法不公正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深挖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犯罪,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8703人、司法工作人员2183人。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下,我国反腐败力度大增,“打虎”“拍蝇”“猎狐”一起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个别现象仍存在,致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存在一些质疑。在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案件中,民众更倾向于相信敢于用事实说话并拥有巨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因此在一些媒介审判案例中,新闻媒体能够轻易用“媒介真实”代替“客观真实”。

2.司法审判仍然不能完全独立。虽然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但司法独立在现实生活中却困难重重。首先,在案件审理之前,由于新闻媒体对案件做了大量倾向性报道,使案件审理人员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容易影响其对案情的分析和判断。其次,我国的司法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隶属于政府管辖,司法工作很难不受到政府的影响。通常关于舆论监督类的新闻报道一出,马上引起社会舆论的强大攻势,民意同时会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民意汹汹加上上级政府机关施压,往往使案件的调查审理朝着顺应民意的方向进行。无论是行政的力量还是舆论的力量都会给司法部门造成无形的压力,进而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司法不能独立,受新闻舆论影响,终究是危险的。因为,舆论有时是非理性的,一旦舆论被误导,那么司法的公正性也必将受到影响。

三、使媒介审判回归正当的舆论监督

社会赋予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权利,媒介正当行使这一权利应建立在保障“媒介真实”与“客观真实”统一的基础上。从新闻媒体的角度出发,要使媒介审判回归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法律素养与社会责任

新闻媒体承担的社会功能中除了“引导社会舆论”还有一项是“教育功能”。新闻人要成为“社会民众的教师”,就应该具备广博的基础知识和精深的专业知识。对于法律案件的报道,媒体应该在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保证新闻报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媒介不以主观印象来判断案件的性质,不以“媒介真实”去干扰“客观真实”,才能代替受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引导受众认识真正的“客观真实”,同时为受众普及法律知识,做合格的民众教师。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新闻媒体注重经济效益不可避免。但如果忽略了社会责任,只一味的迎合市场需求,追逐热点,煽动舆论,追求经济利益,长此以往,受害的不仅是被误导的受众,还有逐渐失去威信的媒体自己。失去了威信的媒体又怎能代替民众去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因此,媒体必须时时警惕,勿忘自身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是取得一切自由权利的前提。

(二)规范新闻报道

新闻事业最基本的社会功能就是报道事实、提供信息,这也是新闻媒体的第一功能,新闻媒体就是依赖这一功能生存发展的,因此,媒体首先应规范新闻报道,向社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满足社会各领域和各阶层的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的需求。

首先,报道的内容应真实。在司法新闻报道中的内容不能只是案件当事人一方提供的事实,而务必是媒体在进行过全面深入地调查后取得的真实情况,这些情况切忌片面,单一。

其次,报道的立场应公正。为了体现报道的公正性,应找到案件的双方,使双方的意见和想法都能得到公平的展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不能为了体现媒体的“正义感”,只替弱势群体发声,不给另一方发言权。

再次,报道的语言应严谨。报道使用的语言必须规范、严谨,不能为了炒作而对报道对象进行过于主观印象化的描述和渲染,不能使用带有情绪化的语言表述事实,更要注意语言符合法律规范,不能用模糊法律界限的词语给案件定性或给涉案人定罪。

最后,报道的时机应恰当。新闻报道的内容要和司法程序步骤一致,根据司法审判的进展开展报道,不能超前预测审判结果。既要尊重和保障司法机关的合法权益,也要使新闻报道符合客观实际。

以上任何一点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了问题,都非常容易出现媒介审判和新闻失实等现象,因此,在此类事件的报道中一定要保证以上这些原则的实施。

(三)严肃新闻评论

新闻媒体的评论对引导社会舆论、开展舆论监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对司法案件进行评论时,也应做到立场公正、语言规范,同时更要注意的是评论的时宜性。在司法审判结果未公布前,不应做公开的评论,否则极易造成舆论压力,影响审判。

为了保证评论的专业性、公正性、合法性,多请有权威性的专家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解读,对法院的审判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说明阐释,避免媒体工作人员由于法律专业知识匮乏、相关经验不足而出现失误。

当然,将媒介审判回归于正当的舆论监督,仅仅依靠媒介自身的努力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受众媒介素养的提高、法律常识的普及,还需要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等等。但媒介在其中仍要承担主要责任,对法制新闻报道、评论的最终目标应定位于普及法律知识、沟通社会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协调社会关系,用真实可靠的事实和公正客观的评论为受众展现一个真实客观的世界。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和舆论阵地,要重视新闻舆论对社会精神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行为的重大影响,因此更要努力杜绝和高度警惕媒介审判这类现象,防止“媒介真实”对“客观真实”的威胁和挑战。

参考文献:

[1] 陆晔.作为现代社会文化情境的“媒介真实”──试论电视传播对社会现实的建构[J].社会科学,1995.(2).

[2]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 [德]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M].董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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