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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

2017-12-31 10:12 新华网  作者:岳德亮

新华社杭州12月30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规定,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

加强传染病防治机构及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其在安全防护中的作用。健全传染病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承担相关转运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20急救中心等)要配备必要的设备。

同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按编制标准,落实人员配备;将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对传染病防治机构及人员工资待遇实行倾斜政策;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检测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津贴;对直接参与国内外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省先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同时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和乙型肝炎等传统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

新华社杭州12月30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规定,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

加强传染病防治机构及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其在安全防护中的作用。健全传染病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承担相关转运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20急救中心等)要配备必要的设备。

同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按编制标准,落实人员配备;将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对传染病防治机构及人员工资待遇实行倾斜政策;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检测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津贴;对直接参与国内外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省先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同时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和乙型肝炎等传统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

(责任编辑:赵敬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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