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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分行员工挪用700万买彩票 案发前还欠575万未还

2018-01-03 10:30 中国经济网  

银行合同制员工杨某用私自为单位办理网银U盾等方式,挪用11家单位账户内的700余万元资金。

截止案发前,杨某实际未归还金额人民币共计575万余元,其承认大部分钱用于购买彩票。

今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杨某因挪用资金犯罪获刑九年。

银行员工挪用700余万买彩票案发前还欠575万未归还

杨某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中长期劳动合同制员工,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东升支行,任对公柜员,负责企业账户账务处理工作。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间,杨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以私自为单位办理网银U盾及结算卡业务、临时账户转为正式账户办理销户业务、为单位重新办理U盾、掌握单位印章通过汇款凭证等手段,挪用铁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账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7752535.70元,用于购买彩票、还欠款、个人消费等。

2013年1月28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截止案发前,杨某实际未归还金额人民币共计5756235.70元。2013年1月31日,杨某家属代其返还赃款人民币5万元。

经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该行全体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私自给企业办理网银钱转到他人卡上再转给彩票老板

银行合同制员工杨某用私自为单位办理网银U盾等方式,挪用11家单位账户内的700余万元资金。

截止案发前,杨某实际未归还金额人民币共计575万余元,其承认大部分钱用于购买彩票。

今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杨某因挪用资金犯罪获刑九年。

银行员工挪用700余万买彩票案发前还欠575万未归还

杨某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中长期劳动合同制员工,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东升支行,任对公柜员,负责企业账户账务处理工作。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间,杨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以私自为单位办理网银U盾及结算卡业务、临时账户转为正式账户办理销户业务、为单位重新办理U盾、掌握单位印章通过汇款凭证等手段,挪用铁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账户内资金共计人民币7752535.70元,用于购买彩票、还欠款、个人消费等。

2013年1月28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截止案发前,杨某实际未归还金额人民币共计5756235.70元。2013年1月31日,杨某家属代其返还赃款人民币5万元。

经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该行全体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私自给企业办理网银钱转到他人卡上再转给彩票老板

杨某供述,案发前他的工作是对公业务接柜,办理对公开户,收存支票等业务,管理100左右个对公账户。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其负责公司的会计或出纳员叫到银行来办理正常的业务,把申请网银的审批表夹在正常业务的手续中,让公司的出纳或会计逐个盖上公司印章,之后再找银行的副行长或行长,跟他们说这个公司想办理网银业务,他们就签字审批,然后他再给账户办理U盾,这样公司的网银业务就办完了。在网银申请成功之后,他就可以利用网银挪用并使用公司账户的资金。

杨某从单位同事手里借了2张建设银行卡,还有另外两人的2张银行卡一直都在他身上,他把那些钱都转到这4张银行卡上,然后再把钱从这些银行卡里转到他打彩票的老板的个人银行卡里,有时他也提取现金直接买彩票。

杨某称,他挪用的钱大部分用于购买彩票,一共有575万元,还有一部分用于个人花销。

杨某承认,他挪用的钱大部分用于购买彩票,一共有575万元,还有一部分用于个人花销。他挪用这些钱有一部分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填补客户账户资金了,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们发现自己账户里的钱少了。他也用自己的钱还过账户的钱,能有2万元左右,现在没有还款能力。

法院认定挪用资金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身为国有控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东升支行合同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经查,杨某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东升支行合同制员工,其工作业务来源系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非银行内部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批准或研究决定。杨某从事的工作仅为一般性事务工作,并非从事公务。中国建设银行属国有控股公司,虽国有股份占绝大多数、但毕竟存在外资、公众持股的情况,不能将全部公司资产视为国有。杨某虽具有管理银行资产的职责,但并不能认定其直接管理国有资产。因此,不能认定杨某属国家工作人员,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有挪用公款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杨某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2013年8月,法院一审认定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赃款人民币5706235.70元继续追缴。

检察机关两次提出上诉法院均裁定驳回抗诉

2014年3月,检察机关对该生效判决提出抗诉,11月,此案被指令再审。

2015年4月,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生效判决。

2016年1月,检察机关再次提出抗诉,2017年4月,此案被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7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再审此案认为,杨某为建行普通合同制员工,工作来源是与银行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经过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批准或任命。同时,杨某作为银行普通前台柜员,从事的仅为一般性事务工作,并不负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因此,杨某不应认定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再审结果,裁定驳回抗诉,维持此前生效裁定,即“驳回抗诉,维持生效判决”。

(责任编辑: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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