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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人在北京怎样租房?房租有多高?

2018-03-06 15:00 人民网-文史频道  作者:朱小平

历朝除王公勋戚外,官员住房并不实行供给制,“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租)官舍私宇居止,比比皆是”“百官都无居住,虽宰执亦是赁屋”。由唐至清,在京城的官员们大多租房而居。房屋租赁业可溯至秦汉,唐宋则形成市场,极为普遍。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北宋设置房产租赁管理机构,以后的朝代基本予以参照。

八旗官房也出租

清廷进入北京后将八旗划至八个区城,官佐士兵及家属皆免费居住。王公由朝廷按等级配置府邸,废黜则收回;降等也须迁出,原邸重新分配。

旗人连家属不过20万人,房屋有余,于是按八旗划为24片,官房可出租,各自负责签订租约、修缮等事宜。西城今仍有官房、东官房、南官房、北官房等地名,即为遗迹。开除旗籍的如曹雪芹,房屋也会被没收划为官房。

北京官房甚多,租金也不贵。《故宫珍本丛刊》所记现存“内务府则例”及八旗档案可窥租金价格。雍正年间规定从三檩至七檩每间银五分至二钱不等,但因地理位置增减,繁华地带可高至三四两。

除官房外,旅店也可长租,租金不贵,但环境较差。东四、西单牌楼一带铺面房则贵,三四间月租八吊至十吊(清中期后一吊折合一千至一千五百文左右)。正阳门内的铺面房,在道光年间一两间至上下六间,为一吊至一吊六百文之间;小院两吊四百文。出租官房方便了商家、外地进京之人,对北京的繁华起到了颇大的作用。

历朝除王公勋戚外,官员住房并不实行供给制,“自来政府臣僚,在京僦(租)官舍私宇居止,比比皆是”“百官都无居住,虽宰执亦是赁屋”。由唐至清,在京城的官员们大多租房而居。房屋租赁业可溯至秦汉,唐宋则形成市场,极为普遍。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北宋设置房产租赁管理机构,以后的朝代基本予以参照。

八旗官房也出租

清廷进入北京后将八旗划至八个区城,官佐士兵及家属皆免费居住。王公由朝廷按等级配置府邸,废黜则收回;降等也须迁出,原邸重新分配。

旗人连家属不过20万人,房屋有余,于是按八旗划为24片,官房可出租,各自负责签订租约、修缮等事宜。西城今仍有官房、东官房、南官房、北官房等地名,即为遗迹。开除旗籍的如曹雪芹,房屋也会被没收划为官房。

北京官房甚多,租金也不贵。《故宫珍本丛刊》所记现存“内务府则例”及八旗档案可窥租金价格。雍正年间规定从三檩至七檩每间银五分至二钱不等,但因地理位置增减,繁华地带可高至三四两。

除官房外,旅店也可长租,租金不贵,但环境较差。东四、西单牌楼一带铺面房则贵,三四间月租八吊至十吊(清中期后一吊折合一千至一千五百文左右)。正阳门内的铺面房,在道光年间一两间至上下六间,为一吊至一吊六百文之间;小院两吊四百文。出租官房方便了商家、外地进京之人,对北京的繁华起到了颇大的作用。

京官租房价不同

汉人京官不管分配住宅,俸禄也不足以在京购买住宅,能买得起大宅邸的如张之洞,必是高官。即如李鸿章等封疆大吏,进京也多借住校尉胡同贤良寺。翁同龢宅邸,位于今东单二条东口,有数十平方米的假山小花园,由几个横向排列的小四合组成。在京城,这不算深宅大院,即便如此,一般京官也是望“宅”兴叹。

清代北京的会馆是公益性的,可为各地赶考举子、京官、进京商人提供住宿,不收房租,仅提供开水。好处是住期不限,但严格禁止携住女眷、婢女。李伯元《南亭笔记》曾记载有婢女入住,引起“閤馆大哗”。此规矩一直延续到民国之后,鲁迅住绍兴会馆期间,也曾目睹由此引起的争吵。所以有家眷的京官会去租房,咸丰年间李慈铭官做到户部司官,在他的《越缦堂日记》中,详细记录了租房过程、价格等。从同治十年起,连续转租了前门打磨厂吉顺旅店、菜市口铁门胡同、保安寺街,后来年俸涨到240两,可以租住四合院了。

级别稍高的京官们租房,一般在宣南,大部分是小四合。因为小四合购价不菲,清人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载,咸丰九年有人将宣南骡马市果子巷一个小四合抵债,以七百两银作抵。七百两近小京官十数年俸银。咸丰年间房价贵,租金也上涨。《林则徐日记》载,林则徐当时是翰林院庶吉士,无实职,要参加“考差”,取得名次才可分配职事。他与朋友二人共租“房九间,租银七两”,此九间非九间房,按行规计算,一条檩一间,如三间东、西房不加隔断,即称三间。“九间”实际上是三个筒间,三人合租,平均每人二两多银。当时银七两可折黄金三钱,可见花费不菲。原因不外有二:翰林院庶吉士虽清贫,但属京官清要,顾及面子。其二,为考试前途,宁可住得舒适一些,但由此可见租金之贵。

京官很少租官房,虽然租金较宣南一带便宜且稳定,亦可长租,但不如小四合私密、舒适,所以京官还是选择宣南。再者,清中期以前,汉人包括官员不准在内城居住。六部衙门均在今长安街两侧,居在宣南,去衙门点卯也便利。

“拉房纤”成行当

租房如同买房,中间也有职业掮客,称之为“纤手”。《实用北京指南》有纤手条:“买卖房地物件或租赁及借贷银钱等事,均可托之。事成,各出资酬之。通例为成三破二。如价值百元,买者酬百分之三,卖者酬百分之二。”纤手在老北京话中称为“拉房纤”。《北平指南》则云:“租赁房屋,与买卖不同,俗有两份三份之说……其三份者,除一茶一房外,余归中费,惟纤手撮合买卖、租赁各事,于双方成立契约时,须免中人之责、签名画押。”《北京商业契书集》收光绪三十一年“租折”,记东安门外一所房月租银五十两,但付“扫找、房钱、茶钱,共是一百五十两”,除房租外,酬劳并不低。

清代一般经中人介绍,确定租赁关系,会有契约,包括铺保、房折、装修账簿等,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租房者大多会选择“跑纤”,即纤手操办,既省心又省事。

除了旗人,清代二百多年,北京租房者基本是京官、商号、外地进京者。政府除对八旗官房设管理机构,对民间租房并不加以干涉。民间也并无买房租房的商号,均由纤手运作。发生纠纷则由主管衙门受理裁判。

(责任编辑:张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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