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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维护妇女的土地权益

2018-03-15 08:46 农民日报  作者:刘久锋

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八条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这样的登记使得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成员非常明确,同时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在正在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益”的原则表述。与之相配套,建议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关系解体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本报记者刘久锋

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八条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这样的登记使得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成员非常明确,同时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在正在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平等权益”的原则表述。与之相配套,建议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关系解体时,可以获得合理补偿。”

本报记者刘久锋

(责任编辑:隋尚君(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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