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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超1400万 一审被判12年

2018-03-22 16:19 人民日报客户端-徐隽  

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云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李云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云峰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兼秘书长、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云峰简历

李云峰,男,1957年3月生,汉族,江苏句容人,大学学历,哲学学士学位,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

1975年10月句容县春城公社插队;

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云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李云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云峰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兼秘书长、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云峰简历

李云峰,男,1957年3月生,汉族,江苏句容人,大学学历,哲学学士学位,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

1975年10月句容县春城公社插队;

1978年2月北京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

1982年2月镇江地委党校教师;

1983年8月省委办公厅老干部处、秘书一处秘书;

1985年2月省委办公厅秘书三处秘书;

1988年8月省委办公厅信息查办处、秘书三处副处长;

1992年5月省委办公厅巡视督查组组长;

1992年10月省委办公厅秘书三处处长;

1993年10月挂职任江阴市委副书记(其间:1995年4月至1995年12月参加省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赴美国培训);

1996年1月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其间:1996年10月至1998年6月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1997年6月省委副秘书长;

2000年8月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3年4月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2006年11月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2007年7月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1年3月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省委秘书长。

2011年11月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16年5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党的十八大代表,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省委委员、常委,省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

(责任编辑: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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