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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被诱导签订违反调控政策合同  购房者告开发商获法院支持

2018-04-13 08:44 南方日报  作者:陈香国

看房时售房人员承诺首付25%买房,签订《认购书》时却发现首付比例约定变成了“银行按揭贷款最终以银行审批为准”,东莞市常平镇的周先生在买房过程中遭遇购房陷阱,周先生因此怒告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获得法院支持,拿回被开发商扣下的10万定金。

2016年8月,周先生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起诉称,他于2016年4月2日前往由常平镇某公司开发的小区看房,该公司的售房人员在清楚他已经购买了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承诺可以“首付25%,贷款75%”向他出售房屋,于是双方签订了《确认单》。周先生在交完10万元认筹金、6万元团购费后,准备与该公司签订《认购书》时,却发现《认购书》中关于首付比例的约定为“银行按揭贷款最终以银行审批为准”,与《确认单》中的首付条款互相矛盾。周先生认为,这是开发商设计的购房陷阱。

由于双方对《认购书》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导致最终没有签署。之后,该公司拒退认筹金和团购费,经房管部门两次组织协调,该公司退还了6万元团购费,但仍拒不退还10万元认筹金。周先生表示,双方没有签署《认购书》,不存在契约关系,被告公司必须退还他所交的款项。

庭审时,被告常平镇某公司则对周某的主张不予确认,称并不知道周先生已经购买了一套住房,且《确认单》中“首付25%”的意思是首付款最低为房款的25%,这是政策范围内的最低首付比例,最终比例要以银行的审批为准。周先生在明知自己已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房属于二次购买,其因此导致资金不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看房时售房人员承诺首付25%买房,签订《认购书》时却发现首付比例约定变成了“银行按揭贷款最终以银行审批为准”,东莞市常平镇的周先生在买房过程中遭遇购房陷阱,周先生因此怒告开发商要求退还定金,获得法院支持,拿回被开发商扣下的10万定金。

2016年8月,周先生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起诉称,他于2016年4月2日前往由常平镇某公司开发的小区看房,该公司的售房人员在清楚他已经购买了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承诺可以“首付25%,贷款75%”向他出售房屋,于是双方签订了《确认单》。周先生在交完10万元认筹金、6万元团购费后,准备与该公司签订《认购书》时,却发现《认购书》中关于首付比例的约定为“银行按揭贷款最终以银行审批为准”,与《确认单》中的首付条款互相矛盾。周先生认为,这是开发商设计的购房陷阱。

由于双方对《认购书》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导致最终没有签署。之后,该公司拒退认筹金和团购费,经房管部门两次组织协调,该公司退还了6万元团购费,但仍拒不退还10万元认筹金。周先生表示,双方没有签署《认购书》,不存在契约关系,被告公司必须退还他所交的款项。

庭审时,被告常平镇某公司则对周某的主张不予确认,称并不知道周先生已经购买了一套住房,且《确认单》中“首付25%”的意思是首付款最低为房款的25%,这是政策范围内的最低首付比例,最终比例要以银行的审批为准。周先生在明知自己已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房属于二次购买,其因此导致资金不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认单》应为双方在本约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被告公司主张《确认单》中首付25%是指“最低首付款为房款的25%”,并非“首付款为房款的25%”。该《确认单》作为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对房屋的首付款比例进行明确约定,符合商品房交易的交易习惯、合同目的,被告公司对预约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与周先生主张不一致的、超出合同字面语句表述的解释,应提交证据证明,但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在《确认单》中约定了案涉房屋的首期款为房款的25%。

被告公司在以首付25%吸引了购房者的购买意图并与之订立预约合同后,却在《认购书》中列入“最终首期房款比例为贷款银行要求比例为准”的格式条款,显然是违背了《确认单》中关于首付款比例的约定。被告公司无法按照首付25%的条件向周先生出售案涉房屋,即已否认了预约合同中首付25%的已决条款,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

法院认为,因被告公司违背了《确认单》中首付25%的约定,无法按此约定向周先生出售案涉房屋,导致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公司应当向周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

(责任编辑: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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