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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直管房做长者饭堂 百平方米内月租5元/m2

2018-04-17 08:15 广州日报  作者:贾政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贾政)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承租直管房作办公使用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办公用房标准的相关要求。

根据《通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租直管房作非营利性经营用房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租金。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和作营利性用房的部分,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直管房: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通知》适用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各直管房管理单位管理的非住宅性质直管房。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租直管房非住宅作办公用房或社区服务用房的,如社区管理公共中心、居委管理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人饭堂等,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租金。

未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租直管房非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或已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社区居委会再承租直管房非住宅作办公或社区服务用房使用的,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在国资和工商部门登记核准文件中认定的全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承租,用于粮、油销售,农资、副食品供销等社会基层供应和服务网点的经营性用房,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商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贾政)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承租直管房作办公使用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办公用房标准的相关要求。

根据《通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租直管房作非营利性经营用房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租金。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和作营利性用房的部分,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直管房: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通知》适用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各直管房管理单位管理的非住宅性质直管房。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租直管房非住宅作办公用房或社区服务用房的,如社区管理公共中心、居委管理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人饭堂等,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租金。

未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租直管房非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或已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社区居委会再承租直管房非住宅作办公或社区服务用房使用的,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在国资和工商部门登记核准文件中认定的全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承租,用于粮、油销售,农资、副食品供销等社会基层供应和服务网点的经营性用房,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商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新华书店承租的,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商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减免50%以上执行。

各直管房管理部门使用直管房作应急和抢险物资储存使用的给予免租使用。

其他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直管房非住宅,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定向租赁,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商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租户违反法律将被清退

《通知》要求,住改非直管房,即房地产权登记簿记载为住宅性质的直管房调整作商铺、仓库、车位、前铺后居等使用的,应严格按照房地产权登记簿登记或接管证明文件上的使用性质使用,簿载登记或接管证明文件上为住宅性质的,应恢复为住宅性质使用管理,不再作为非住宅性质直管房出租。

对于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自《通知》生效之日起,各直管房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与现租户重新签订为期一年的过渡协议,过渡期内租金标准可以按照最新公布的商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即时恢复为住宅性质使用管理。

《通知》要求,租赁合同期限未到期的,如果当前租户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情形,各直管房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取证并妥善保全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前应书面告知现租户,并依法采取适当方式清退租户、收回房屋。

如现租户未违反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义务,各直管房管理单位应主动与租户协商并在三个月内重新签订为期一年的过渡协议,过渡期结束后恢复为住宅性质使用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直管房管理单位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等,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责任编辑: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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