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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下新闻作品著作权授权模式探究

2018-05-04 09:32 今传媒  作者:王  晨

摘 要:从2009年我国第一次将“三网融合”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到如今融媒体中央厨房广泛发展,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之路,正在逐步加速并走向深入。这其中,新闻报道的样态和表现方式也更为多样,当更多的新闻报道演变成新闻作品进行多次传播时,它的著作权保护就尤为重要。本文涉及融媒体下新闻作品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著作权的授权模式如何适应融媒体发展,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融媒体;著作权;新闻作品;授权模式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8)03-0037-02

一、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手机媒体已经不再单纯是传统媒体的转载平台,而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信息传播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从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到“媒介融合”理念的逐步深入,再到人们已经习惯于打开手机能实时收看收听电视、广播栏目,甚至看到由传统媒体生产的新媒体产品,以及一个个资源整合、内容兼容的融媒体平台,正在呈现。而媒介种类丰富只是最基础的要求,媒体融合的发展趋势要求媒介机构掌握各种媒介的传播特点和规律,兼容并蓄,融会贯通地运用不同媒介,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传播效果,而这些正是“融媒体”的核心要义[1]。

二、融媒体下新闻平台现状

摘 要:从2009年我国第一次将“三网融合”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到如今融媒体中央厨房广泛发展,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之路,正在逐步加速并走向深入。这其中,新闻报道的样态和表现方式也更为多样,当更多的新闻报道演变成新闻作品进行多次传播时,它的著作权保护就尤为重要。本文涉及融媒体下新闻作品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著作权的授权模式如何适应融媒体发展,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融媒体;著作权;新闻作品;授权模式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8)03-0037-02

一、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手机媒体已经不再单纯是传统媒体的转载平台,而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信息传播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从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到“媒介融合”理念的逐步深入,再到人们已经习惯于打开手机能实时收看收听电视、广播栏目,甚至看到由传统媒体生产的新媒体产品,以及一个个资源整合、内容兼容的融媒体平台,正在呈现。而媒介种类丰富只是最基础的要求,媒体融合的发展趋势要求媒介机构掌握各种媒介的传播特点和规律,兼容并蓄,融会贯通地运用不同媒介,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传播效果,而这些正是“融媒体”的核心要义[1]。

二、融媒体下新闻平台现状

“融媒体”的概念已经表现为一个个媒介平台及更多新闻产品的出现,人民日报的“中央厨房”,它推出的一系列稿件、图片、视频、H5产品等,已经达到非常好的传播效果。创新制作的H5小游戏《打虎拍蝇,你和武松谁厉害》,点击转发分享大约30万次,微动画《外逃贪官哪里跑》多种渠道的综合点击量超过70万次[2]。在2018年“两会”报道期间,新华社客户端推出的《“媒体大脑”想陪你聊聊“两高”这五年》,就创新利用人工智能解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融媒体”的概念不单单在中央媒体中实现,2017年“津云”中央厨房正式启动,“津云”作为天津市深入推进媒体融合的重点工程,旨在打造适合全媒体融合的新闻生产机制和指挥调控体系,实现天津市“播、视、报、网”的全媒体融合,已经生产出借助于津云中央厨房的媒体融合电视栏目,以及《天津20项民心工程,让幸福飞起来》、《桂发祥 传承+创新打造“拧出来的艺术品”》等等H5新闻产品。

数字时代的融合意味着融合的服务、网络、终端与市场,数字化的组合和互联网的引领使得它融合现存的媒体与传统的平台[3]。由此可见,在“融媒体”的概念之下,新的传播手段和样态给新闻报道注入了新的活力。新闻报道的表现方式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并且具有再加工的独创性。

三、融媒体下新闻作品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是,在融媒体背景下,出现的新闻报道,特别是经过再次整合和加工的二次传播,已经不能单纯称之为时事新闻,而是以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产品的方式出现。

(一)融媒体下呈现新闻作品更为丰富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融媒体下,凡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融媒体新闻产品,例如长文、短文、H5动画以及VR新闻,具有新闻价值并具备一定程度独创性,并非时事新闻,应当属于新闻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保护[4]。

但是,融媒体下多样新颖的新闻作品出现,除了传播量的增长,也带来了大量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出现,而且一旦侵权,流量数据、点击量、浏览量难以计算和收集,更给涉及的侵权赔偿带来难题。

(二)融媒体下新闻作品授权模式具有局限性

著作权授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将著作权财产权中的内容授权给他人使用,并向被授权人收取使用费,以实现财产利益,著作权授权是著作权人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形式[5]。而通过有效授权,就是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可以看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两种著作权授权模式,即一对一授权模式与集体管理授权模式。

但是,一对一授权模式是点对点的模式,与作者进行一对一的洽谈。这种模式虽然权利义务当事人十分明确,可是在新趋势下太过死板与僵化,集体管理制度是一种统一化的管理,但是融媒体时代,管理的范围非常广,可是依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作品使用情况的范围依然十分有限,这将导致维权效率不高,集体管理制度的保护能力受到质疑。

四、融媒体下新闻作品授权模式的法律机制

在融媒体时代下,更多的新闻作品会被传播,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使用需求将会显著增加,权利人更希望自己的作品可以得到合乎规范的保护,在授权模式上进行继承和跟进,才能符合如今传媒发展的需要。

(一)建立统一的许可标准

作品版权可以利用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与各种权利人的合同约定[6]。媒介融合带来的一大特点就是媒介的开放、信息的开放,因此可以建立效率高、覆盖面广的标准化开放式许可平台,其中可以容纳大量许可协议。

在许可标准中,尽可能列明所有授权方式,将《著作权法》中权利内容进行组合列明,让著作权人进行选用,形成近似著作权授权合同模板,避免过分自由化带来的规则违反,例如,如果通过许可平台选择禁止二次授权的选项,便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盗播盗用的发生。与此同时还要写明禁止性条款,并自动编进既定程序,避免无效协议的出现。

(二)合理运用技术措施防范侵权

用技术措施来保护著作权并防范著作权侵权发生虽然曾遭到反对,但是,在数字化时代,不利用技术措施去达到较好的著作权保护是不现实的,因为技术进步使使用者的破解能力、规避能力大大增强,另外媒介融合后一旦造成侵权则著作权人的损失将比以往增加,因此被侵权的风险与防范侵权的需求都将比以往增强。

但是,在运用技术措施的同时也要防止其滥用,由此,应当以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进行技术措施的应用,以统一组织构建核心技术、制定监管标准并进行统一预警与相应处罚,使技术措施的应用合理化、规范化。

(三)发展专业著作权代理机构

在西方国家,著作权代理机构发展较健全,著作权代理机构大量存在,并且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利益链条、程式化的操作流程与人们的普遍共识,如今,很多新闻作品的出现,以及品牌化栏目的出现,更显示出著作权意识的必要性。

著作权授权将走向专业化,发展专业著作权代理机构,权利人可以在其亲自拟定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多一种专业选择方式,以免落入弱势地位。比如,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把作品的纸质出版权和网络传播权委托给著作权代理机构,其中写明授予代理人的权利,并可以委托著作权代理机构运用其许可平台,著作权使用人需要签约使用作品时,直接与专业著作权代理人进行沟通、洽谈、达成协议,这种方式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节省因不够专业所浪费的成本。

五、结 论

“融媒体”带来的不仅仅是媒介传播环境的改变,同样将带来法律领域著作权授权模式的创新。面对现有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传统一对一授权模式虽然准确性较高,但是结合当前媒介环境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太大,成本高、效率低;集体管理制度无法适应“融媒体”扩大化的媒介环境。因而,有必要结合当前我国传媒环境和媒介发展现状,研讨更为符合发展趋势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

“融媒体”背景下代表更多的参与者,更开放的传播环境,需要简便具有效率的授权模式,同时授权模式需要尽可能的消除行业之间的相互争夺与壁垒,符合国际惯例与趋势,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使各方能够达到共赢局面。

由此在借鉴传统授权模式的基础上,根据著作权授权领域的发展趋势,建议采用多元授权模式,即创建开放式许可平台,并以集体管理组织辅助以技术监管。而在此基础之上也要形成法律机制,诸如明确此开放式许可具体实行标准、合理运用技术措施与进一步发展专业著作权代理机构,从而对新授权模式的运行予以合理规制。“融媒体”具有强大的媒介影响力,也会涉及相应的法律问题,因此必须认真思考如何更合理的授权,以及作品使用者在法律规定下应当担负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栾轶玫.融媒体传播[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4.

[2] 李天行,周婷,贾远方.人民日报中央厨房“融媒体工作室”再探媒体融合新模式[J].中国记者,2017(1):8-11.

[3] Perlmutter Shira. Convergence and the Future of Copyright[J] . COLUMBIA-VLA JOURNAL OF LAW & THE ARTS, 2001, 24(2): 163-175.

[4] 吴伟超.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认定与保护[J].今传媒,2017(8): 92-92

[5] 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作权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6] 宁黎黎,刘春理.问道广播电视版权管理——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来小鹏教授[J].中国广播, 2012(2): 41-47. 

(责任编辑: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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