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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母亲不掏钱给自己看病 儿子当街杀死63岁老妈

2018-06-23 14:20 看法新闻  作者:付中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付中)车祸受伤后总认为自己身体未恢复但63岁的母亲心疼钱不给他看病,41岁的男子陈某为此当街将母亲杀死。日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一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

2007年,陈某出车祸头部受伤后,长年感觉身体不适,但未查出其他疾病。但他总认为母亲心疼钱不给自己看病,产生了杀死母亲的念头。

2017年10月18日,陈某在济南街头用电动三轮车撞击母亲,后持尖刀朝母亲捅刺。

陈某母亲之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经鉴定,郑淑珍系肝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陈某作案后,仍在滞留在现场,当公安人员到来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陈家玉案发时有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陈某供述:当天早晨,他从卧室拿出刀子放到三轮车车座底下,将车开到母亲卖豆腐的地方,先用三轮车撞母亲,后拿出刀子捅了母亲几刀,母亲就躺地上了,旁边的群众将刀夺下来。之后他就坐在一边,直到被警察带走。

证人作证说,陈某出车祸后一直怀疑自己有病,但去医院检查结果正常,陈某还是闹着再去检查,近几年,他手里有点钱就去医院,花完了再向母亲要钱,急了就骂、打家里人。

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陈某有精神障碍,由于存在内脏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自感体内有虫爬、抓的感觉,认为自己有躯体疾病,反复就医却得不到母亲的支持而怨恨,其作案既有现实动机,又有病理动机。

法院认为,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作案后,在未受到他人控制的情况下滞留在现场,当公安人员来到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鉴于其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再考虑到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付中)车祸受伤后总认为自己身体未恢复但63岁的母亲心疼钱不给他看病,41岁的男子陈某为此当街将母亲杀死。日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一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

2007年,陈某出车祸头部受伤后,长年感觉身体不适,但未查出其他疾病。但他总认为母亲心疼钱不给自己看病,产生了杀死母亲的念头。

2017年10月18日,陈某在济南街头用电动三轮车撞击母亲,后持尖刀朝母亲捅刺。

陈某母亲之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经鉴定,郑淑珍系肝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陈某作案后,仍在滞留在现场,当公安人员到来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陈家玉案发时有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陈某供述:当天早晨,他从卧室拿出刀子放到三轮车车座底下,将车开到母亲卖豆腐的地方,先用三轮车撞母亲,后拿出刀子捅了母亲几刀,母亲就躺地上了,旁边的群众将刀夺下来。之后他就坐在一边,直到被警察带走。

证人作证说,陈某出车祸后一直怀疑自己有病,但去医院检查结果正常,陈某还是闹着再去检查,近几年,他手里有点钱就去医院,花完了再向母亲要钱,急了就骂、打家里人。

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陈某有精神障碍,由于存在内脏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自感体内有虫爬、抓的感觉,认为自己有躯体疾病,反复就医却得不到母亲的支持而怨恨,其作案既有现实动机,又有病理动机。

法院认为,陈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作案后,在未受到他人控制的情况下滞留在现场,当公安人员来到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鉴于其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再考虑到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可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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