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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护航电影审查制度改革

2018-06-28 13:54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徐同亮

从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到现在已经一年有余,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影产业进入法治化发展阶段。

电影审查是电影行业的关注焦点,是电影行政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核心内容。《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第十三条到十九条,对电影审查的对象、主体、程序、内容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这是对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探索实践的继承发展和总结提炼,为深化电影审查制度改革、推动新时代电影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着眼于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发展历程,相较于《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电影审查”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三章“电影片审查”有关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新规在推动电影审查制度改革方面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特点一 审查程序的宽松化

这种宽松化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审查程序更加宽松。2002年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实施电影剧本和成片“双重审查”。2006年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规定,“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家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实施一般电影剧本备案、重大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和电影片审查“一备双审”。《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一般影片剧本(梗概)备案制得以在法律层面固化。

从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到现在已经一年有余,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影产业进入法治化发展阶段。

电影审查是电影行业的关注焦点,是电影行政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核心内容。《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第十三条到十九条,对电影审查的对象、主体、程序、内容等作出了全面规定。这是对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探索实践的继承发展和总结提炼,为深化电影审查制度改革、推动新时代电影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着眼于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发展历程,相较于《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电影审查”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三章“电影片审查”有关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新规在推动电影审查制度改革方面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特点一 审查程序的宽松化

这种宽松化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审查程序更加宽松。2002年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实施电影剧本和成片“双重审查”。2006年颁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规定,“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家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实施一般电影剧本备案、重大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和电影片审查“一备双审”。《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一般影片剧本(梗概)备案制得以在法律层面固化。

另一方面是审查权限进一步下放。《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审查“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管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规定,电影成片或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的剧本“报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审查”,省属制片单位的一般电影剧本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省属制片单位的重大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和成片审查由省局、总局实施双重审查,其余影片剧本基本上由省局备案,赋予了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更多审查权限。

特点二 有关规定更具体化

这种具体化特点是基于长期以来有关法规政策有效施行基础上形成的,更加有利于审查行为依法推进和有效实施。

首先是关于审查对象有关规定更加具体。《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电影剧本报送审查”。这一规定吸收了长期以来有关电影审查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关于审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剧本的规定进行了拓展和完善。

其次是关于评审机构有关规定更加具体。《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两部法规均规定,“在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下设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查委员会”。《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十八条作出更加明确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对电影审查参与专家人数和专家构成作出了具体规定。

特点三 审查标准的延续性

内容审查标准是电影审查制度的核心。《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和《电影产业促进法》均对内容审查标准作出规定。《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10个方面规定了电影片禁载内容。《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采取重申禁载内容、新增修删条款的方式,从9个方面明确了应当修改删除的情形。《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从8个方面规定了电影片禁载内容,在继承原有规定基础上,呈现出三方面新变化:①新增禁载情形。如“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②合并相近禁载情形。如合并“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与“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合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与“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等;③修改部分禁载情形。如“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调整为“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

总的来看,电影审查制度的内容标准保持了原则性、粗略性的基本特征,呈现出整体延续、补充完善的沿革趋势。

特点四 审查行为的规范化

规范审查行为是科学有效执行审查制度的基础。相较于《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审查行为有关规定更有针对性、更具实效性。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专家评审,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同时要求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制定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二是关于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要求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可以看出,《电影产业促进法》更加重视专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促进电影审查科学化、规范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原则性审查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是电影审查行政许可的基准,规范行政裁量空间依然任重道远。作为《电影产业促进法》配套法规之一的《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正在制定之中。这一法规出台,将为深化电影审查制度改革、规范电影审查行政行为提供更加有效遵循。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责任编辑: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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