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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胆太大,非法售书终被抓

2018-07-05 13:14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汤广花

执法人员对涉案非法出版物进行取证。

洪某某因未办理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销售中小学教辅图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7年11月20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黄石“2·18”非法经营教辅图书案,由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判终结。2018年6月30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此进行采访,了解到该案的整个办案过程。

擅自售书非法获利11万余元

2016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位于黄石港区纺织三路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16753册教辅类图书,当事人洪某某无法提供相关证照,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同年2月26日,黄石市公安局将洪某某刑事拘留,4月1日执行逮捕,11月18日,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来,1950年出生的洪某某是湖北省浠水县人,居住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杭州西路。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他,长期从事个体图书经营工作。据了解,自2011年7月开始,洪某某从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北猎豹图书文化有限公司等38家发行公司和个人处,购进《名校课堂》《畅优新课堂》《课时掌控》等大量中小学教辅材料,销售给黄石市长盛书店、正正书店等40余家书店。

然而,这一切都是在其未办理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情况下进行的。2016年2月18日,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民警查封了洪某某存放图书的场所——黄石市黄石港区纺织三路的出租房。经查明,洪某某于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非法经营中小学教辅类图书,销售图书数量为174530册,实际销售金额为1074974.97元,毛利润为113685元。

执法人员对涉案非法出版物进行取证。

洪某某因未办理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擅自销售中小学教辅图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7年11月20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黄石“2·18”非法经营教辅图书案,由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判终结。2018年6月30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此进行采访,了解到该案的整个办案过程。

擅自售书非法获利11万余元

2016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位于黄石港区纺织三路的出租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16753册教辅类图书,当事人洪某某无法提供相关证照,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同年2月26日,黄石市公安局将洪某某刑事拘留,4月1日执行逮捕,11月18日,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来,1950年出生的洪某某是湖北省浠水县人,居住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杭州西路。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他,长期从事个体图书经营工作。据了解,自2011年7月开始,洪某某从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北猎豹图书文化有限公司等38家发行公司和个人处,购进《名校课堂》《畅优新课堂》《课时掌控》等大量中小学教辅材料,销售给黄石市长盛书店、正正书店等40余家书店。

然而,这一切都是在其未办理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情况下进行的。2016年2月18日,黄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及民警查封了洪某某存放图书的场所——黄石市黄石港区纺织三路的出租房。经查明,洪某某于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非法经营中小学教辅类图书,销售图书数量为174530册,实际销售金额为1074974.97元,毛利润为113685元。

2016年11月18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图书174530册,非法经营数额为1074974.97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上述事实,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主要事实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送货单、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扣押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各种书籍照片等物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洪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现场勘验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认为,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图书,非法经营数额为1074974.97元,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营数额在15万至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在本案的经营数额1074974.97元,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故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被告人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20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洪某某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洪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团,经过阅卷,讯问洪某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考虑到黄石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洪某某进行调查时,他积极配合,主动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场所接受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且在其案件因涉嫌犯罪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到公安机关,亦主动配合,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洪某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综上,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洪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付)。

(责任编辑: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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