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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工地频发安全事故 项目负责人因玩忽职守获刑

2018-08-13 16:54 合肥晚报  作者:李后祥

身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却对施工不规范的安全隐患抱着侥幸的心理,致使接连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近日,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郭某因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刑。

今年29岁的郭某,原是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包河区重点局)工作人员。

据指控,2015年7月30日,包河区重点局与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秋浦河路(东二环路-北京路)道排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1月20日,包河区重点局授权郭某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包河区重点局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工程施工期间,存在施工不规范的安全隐患。郭某未及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015年12月1日17时许,工地发生土方坍塌,致使沟槽内两名施工人员被埋压。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下肢受伤。经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建设、施工单位管理缺失、违规施工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16年8月15日,包河区重点局与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当涂支路(华山路-南淝河路)道排及当涂支路内涝治理二期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8月20日,包河区重点局授权郭某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包河区重点局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工程施工期间,存在施工现场围挡缺失、井口防护设施不合要求、警示标志缺失等安全隐患。郭某未及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017年4月10日16时左右,合肥市包河区外国语第二小学三年级学生周某某(男,2008年生)放学路经当涂支路道排工地,坠入13号电排井并溺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庭审中,对于指控的事实,郭某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身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却对施工不规范的安全隐患抱着侥幸的心理,致使接连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导致两人死亡,一人受伤。近日,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郭某因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刑。

今年29岁的郭某,原是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包河区重点局)工作人员。

据指控,2015年7月30日,包河区重点局与安徽省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秋浦河路(东二环路-北京路)道排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1月20日,包河区重点局授权郭某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包河区重点局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工程施工期间,存在施工不规范的安全隐患。郭某未及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015年12月1日17时许,工地发生土方坍塌,致使沟槽内两名施工人员被埋压。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下肢受伤。经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建设、施工单位管理缺失、违规施工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16年8月15日,包河区重点局与安徽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当涂支路(华山路-南淝河路)道排及当涂支路内涝治理二期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8月20日,包河区重点局授权郭某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包河区重点局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职责。

工程施工期间,存在施工现场围挡缺失、井口防护设施不合要求、警示标志缺失等安全隐患。郭某未及时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017年4月10日16时左右,合肥市包河区外国语第二小学三年级学生周某某(男,2008年生)放学路经当涂支路道排工地,坠入13号电排井并溺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庭审中,对于指控的事实,郭某均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责任编辑: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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