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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集团原董事长退休四年后“落马”

2018-08-14 14:18 法制日报  作者:范天娇

经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家贵(正厅级)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今天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指控,许家贵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3万余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合计人民币20亿余元。

分期收受贿赂

许家贵今年65岁,于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任国有独资公司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2014年10月退休。

据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许家贵主政徽商集团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资金担保、公司管理、项目合作、职务提任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3.47179万元,其中284万元至案发尚未取得。

记者注意到,在检察机关指控的15起受贿事实中,有3起受贿款超过百万元,且保持长期“收受关系”。如2010年起,许家贵接受安徽省某投资公司执行董事余某请托,为该公司取得徽商集团池州住宅项目的合作开发权等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5年,许家贵通过其弟先后五次收受余某350万元现金。

2009年至2014年,许家贵接受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范某请托,为该公司取得肥东金属批发市场的合作开发权以及协调解决项目开发过程相关事宜等提供帮助,范某承诺分期给付许家贵500万元好处费。2010年10月至2014年7月,许家贵先后8次收受范某216万元现金,至案发尚有284万元未取得。

记者梳理发现,15起受贿事实中有8起的请托事项涉及职务提升,收受“提拔费”的数额跨度也很大,从1万多到几十万元不等。 2011年至2015年间,许家贵除交由其弟保管150万元外,还交给他人700万元用于投资,至案发未收取利润。

经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许家贵(正厅级)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今天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指控,许家贵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3万余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合计人民币20亿余元。

分期收受贿赂

许家贵今年65岁,于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任国有独资公司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2014年10月退休。

据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许家贵主政徽商集团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资金担保、公司管理、项目合作、职务提任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3.47179万元,其中284万元至案发尚未取得。

记者注意到,在检察机关指控的15起受贿事实中,有3起受贿款超过百万元,且保持长期“收受关系”。如2010年起,许家贵接受安徽省某投资公司执行董事余某请托,为该公司取得徽商集团池州住宅项目的合作开发权等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5年,许家贵通过其弟先后五次收受余某350万元现金。

2009年至2014年,许家贵接受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范某请托,为该公司取得肥东金属批发市场的合作开发权以及协调解决项目开发过程相关事宜等提供帮助,范某承诺分期给付许家贵500万元好处费。2010年10月至2014年7月,许家贵先后8次收受范某216万元现金,至案发尚有284万元未取得。

记者梳理发现,15起受贿事实中有8起的请托事项涉及职务提升,收受“提拔费”的数额跨度也很大,从1万多到几十万元不等。 2011年至2015年间,许家贵除交由其弟保管150万元外,还交给他人700万元用于投资,至案发未收取利润。

违规提供贷款担保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控,许家贵在担任徽商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合计人民币20多亿元。

这些损失主要关涉徽商集团两家子公司,一家系徽商集团持34%股份的创元公司。据指控,许家贵明知创元公司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及财务报表,向银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明知创元公司经营持续亏损,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仍违反安徽省国资委、徽商集团内部规定及办公会会议决定,违规决策为创元公司向银行、小贷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明知创元公司经营能力与经营规模极不适应,债务累积逐年递增,资金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却不采取任何措施防控风险。

2014年底,创元公司资金链断裂,2015年全面停止经营,许家贵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据相关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2月28日,创元公司合并净资产总额-56739.568055万元。创元公司无力偿还贷款,许家贵任期内因违规担保导致徽商集团已为创元公司代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673.371649万元,尚有22809.25万元本金及利息需由徽商集团代偿。以上共计39482.621649万元。

另一家子公司系徽商金属公司,徽商集团持有85.82%的股份。2009年开始,徽商金属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逐步开展大规模融资性贸易。许家贵通过对徽商金属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召开集团经营分析会、听取徽商金属公司负责人及徽商集团审计人员汇报等渠道,明知徽商金属公司及其子公司违规开展高风险融资性贸易,为追求表面的经营业绩,许家贵不仅未予制止,反而认可肯定。在徽商金属公司贷款、担保均不符合省国资委及徽商集团担保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决策,为徽商金属公司持续提供贷款担保。

由于徽商金属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所贷的流动性资金违规用于融资性贸易,资金使用处于高风险状态,许家贵却对暴露的问题,不采取任何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致使徽商金属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不良债权161252.333519万元,至案发仍无法实现,其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案情重大,此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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