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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侵权第一案"宣判 金庸胜诉获赔188万元

2018-08-17 06:52 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因认为作家杨治(笔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小说中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等,著名武侠作家金庸将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在历时将近两年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昨天对该案宣判,金庸获得赔偿188万元。该案也被称为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

  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被诉侵权

“同人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此间的少年》是一部校园小说,作者是江南,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

金庸起诉称,2015年,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都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上述作品实质相似。该小说由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由被告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统筹、被告精典博维公司出版发行,在大陆地区大量出售。

金庸认为,自己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关系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都是独创,杨治未经许可,照搬原告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自己作品相似的情节,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自己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被告辩称与金庸作品存明显区别

因认为作家杨治(笔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小说中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等,著名武侠作家金庸将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在历时将近两年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昨天对该案宣判,金庸获得赔偿188万元。该案也被称为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

  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被诉侵权

“同人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此间的少年》是一部校园小说,作者是江南,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

金庸起诉称,2015年,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都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上述作品实质相似。该小说由杨治署名“江南”发表,由被告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统筹、被告精典博维公司出版发行,在大陆地区大量出售。

金庸认为,自己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关系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都是独创,杨治未经许可,照搬原告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自己作品相似的情节,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自己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被告辩称与金庸作品存明显区别

对于起诉,杨治称,《此间的少年》是其追忆在北大的校园生活而创作的当代校园生活小说。故事在虚构的汴京大学展开,年代设定为北宋年间。但是小说描述的生活场景、器物、文化都表明其讲述的是当代校园生活,人物也是校园中贴近生活的典型人物形象。

杨治称,自己是金庸的读者,当初在网上连载创作该小说时,出于好玩的心理使用了金庸创作的武侠人物名称来指称《此间的少年》中大多具有真实原型的人物。

《此间的少年》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也没有对金庸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胜诉获赔188万元

历时两年多之后,昨天,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杨治利用原告小说中的元素创作新的作品,借助于原告作品整体上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吸引大量熟知原告作品的读者,通过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赔偿金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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