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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霸座女被罚200元180天内限制乘坐 众网友留言称惩罚轻了

2018-09-21 08:57 中国青年网  

女子强占他人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

中国青年网北京9月20日电9月19日上午,永州到深圳北G6078列车上再现霸座行为。一名持过道票的女乘客执意坐在靠窗位置,并强词夺理称,“谁说这个位置不是我的?票上写了是过道的座位吗?”20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广州铁路对其在180天内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今日上午,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布微博消息,9月19日,周某某(女,32岁)乘坐G6078次列车强占他人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衡阳铁路公安处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微博@广州铁路 表示,铁路客运部门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下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9月19日G6078次列车旅客周某某信息,并在180天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女子强占他人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

中国青年网北京9月20日电9月19日上午,永州到深圳北G6078列车上再现霸座行为。一名持过道票的女乘客执意坐在靠窗位置,并强词夺理称,“谁说这个位置不是我的?票上写了是过道的座位吗?”20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广州铁路对其在180天内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今日上午,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布微博消息,9月19日,周某某(女,32岁)乘坐G6078次列车强占他人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衡阳铁路公安处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微博@广州铁路 表示,铁路客运部门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下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9月19日G6078次列车旅客周某某信息,并在180天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对此,网友纷纷留言表态。网友@宇宙1968:这样的人就应该加入全国诚信信息系统。让她自生自灭。

网友@放飞-piano:惩罚轻了,应该和高铁吸烟一样,2000元罚款并禁止购买高铁票至少1年。

网友@秋葉原狂魔:虽然不主张重刑,但这个真的代价太小了,不觉得会起到什么惩戒和警示作用。

网友@任定基:已进入黑名单,以后轮椅出行。

微博@平安北京 对此评论称,很多网友说处罚太轻。但处罚轻重与否都必须依法进行。该女子的行为的确让人气愤,但仍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所指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般是指影响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才能够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赵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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