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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稻被判停用稻香村标识 律师:可正常买北稻产品

2018-10-13 08:50 北京青年报  

北稻被判停用稻香村标识 律师:可正常买北稻产品

原标题:北稻包装标识还能用“稻香村”吗?

苏稻北稻又起争议 苏州一法院判北稻糕点包装禁用“稻香村” 北稻表示将上诉

昨天,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115万元。消息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苏稻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苏稻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早于北稻公司的成立时间。但北稻公司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苏稻在外包装上淡化了“苏州”字样,且在游客聚集区开店,是明显故意侵权。律师表示,假如判决生效,北京稻香村仍然可以正常售卖产品,只不过在销售糕点的时候需要对糕点的现有包装进行更换。

事件

苏稻苏州起诉北稻

状告商标权遭侵害

北青报记者10月12日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已于12日送达给了当事双方。

北青报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苏稻公司的起诉,此后,北稻公司曾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后经法院裁定,驳回北稻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异议。

北稻被判停用稻香村标识 律师:可正常买北稻产品

原标题:北稻包装标识还能用“稻香村”吗?

苏稻北稻又起争议 苏州一法院判北稻糕点包装禁用“稻香村” 北稻表示将上诉

昨天,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115万元。消息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苏稻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苏稻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早于北稻公司的成立时间。但北稻公司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苏稻在外包装上淡化了“苏州”字样,且在游客聚集区开店,是明显故意侵权。律师表示,假如判决生效,北京稻香村仍然可以正常售卖产品,只不过在销售糕点的时候需要对糕点的现有包装进行更换。

事件

苏稻苏州起诉北稻

状告商标权遭侵害

北青报记者10月12日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公司”)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已于12日送达给了当事双方。

北青报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苏稻公司的起诉,此后,北稻公司曾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后经法院裁定,驳回北稻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异议。

判决书显示,原告苏稻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被告北稻公司立即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被告北稻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被告北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开支35万元(暂定)。

对于涉及本案的“稻香村”相关标识,原告苏稻公司在诉讼中称,苏稻公司“享有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稻香村’注册商标权,原告系‘稻香村’历史老字号的所有人和传承人。第184905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于1982年4月提出申请,1983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饼干’,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于1988年5月申请,1989年6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2014年,该两‘稻香村’注册商标由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转让至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15年,苏稻公司通过吸收合并,获得两注册商标”。

苏稻公司称,两被告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且被告北稻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北稻公司侵权恶意明显,苏稻公司为维护自身权利,将北稻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苏稻公司称,北稻公司的具体商标侵权行为体现在:在糕点类商品包装,包括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了“稻香村”标识以及在上述包装所标注的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

被告北稻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北稻公司认为,原告的第352997号商标是1989年注册的,北稻公司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在苏稻公司之前。“北稻公司是北京稻香村老字号的传承者,其使用‘稻香村’的商标标识是对老字号的使用,使用‘稻香村’有合法的使用来源”。此外,北稻公司认为,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与苏稻公司的商标存在较大差异,长期各自使用,已经形成地域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最高法院在先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各类判决均明确,南北两个稻香村公司应共同发展”。

判决

一审判北稻糕点包装

禁使用“稻香村”标识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称,法院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包括《鲁迅日记》在内的诸多史料,了解了苏稻公司和北稻公司的历史、发展概况及相关历史记载情况。此外,法院还考察了苏稻公司与北稻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及所获荣誉等情况。

判决书中称,2017年11月,苏稻公司向苏州市一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工作人员随苏稻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春敏来到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林春敏在申联超市购买了3盒稻香村糕点礼盒。这3盒稻香村糕点礼盒被带至公证处,由公证人员进行了封存并拍照记录,并制作了公证书。庭审现场的记录显示,作为证物被提交的3盒稻香村糕点礼盒外拎袋和铁盒外包装上都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外拎袋两侧也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以及地址、电话等信息。

2017年11月7日和2018年5月31日,苏稻公司先后两次向北京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到北京两家北京稻香村门店先后购买了部分食品,并将购买的食品封存拍照。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查明,两次在北京公证取证购得的食品铁盒及外拎袋包装与苏州申联超市购买的相应包装外观一致。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认为,北稻公司于1997年5月注册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获准注册在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春卷等商品上,但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故北稻公司注册商标的自用权范围不应延及糕点商品。

因为原告苏稻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84905号、第352997号两注册商标分别在1983年和1989年获准注册在饼干和果子面包、糕点上,时间在北稻公司注册第1011610号商标之前,在类似商品上已存在近似商标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北稻公司主张其基于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而有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文字的意见。

法院认为,虽然北稻公司确被商务部认定过“中华老字号”,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北稻公司在糕点商品上先使用了“稻香村”标识。

最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律师

消费者仍可正常购买到北京稻香村产品

对于案件宣判地位于苏州一事,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提起诉讼,此次在被告一方中有苏州本地的超市,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苏州当地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管辖。

对于判决产生的影响,赵虎律师表示,如果北京稻香村对判决不服,可以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如果再不服,还可以向更上一级的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北京稻香村公司要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赵虎表示,假如判决生效,北京稻香村仍然可以正常售卖产品,只不过在销售糕点的时候需要对糕点的现有包装进行更换。而对消费者来说,他们可以正常购买北京稻香村的商品。

分析

上个月北京法院判苏稻侵权 两个案子原告诉求不同

北京稻香村一审被判决停止在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的消息引发了网友热议。有北京网友称,自己从小就吃北京稻香村的牛舌饼等糕点,从未想到背后有商标权的纠纷。

此前南北稻香村最近的一次交锋发生在9月。9月18日,北京稻香村公司诉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

法院判决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等。北京苏稻食品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苏稻公司停止将“稻香村”扇形标识虚假宣传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赔偿北京稻香村公司3000万元。

北青报记者对比北京、苏州法院的两份判决发现,两次诉讼中原告针对的对象和诉求并不相同。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的案件中,北京稻香村认为苏州稻香村侵犯了自己已经注册的1011610号商标的专用权,诉求是要求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糕点等商品上和在网站宣传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文字标识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请求判令北京苏稻公司停止将“稻香村”扇形商标作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在网上宣传,以及突出使用“北京特产”、“北京老字号”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起案件涉及稻香村文字标识以及扇形图案标识。

而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宣判的案件中,苏州稻香村则认为北京稻香村侵犯的是自己已经注册的184905号、35299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侵权行为是在糕点类包装上(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识以及在企业名称上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这起案件涉及的是“稻香村”文字标识。

此外,两个案子针对的商品也不一样,根据判决结果,北京稻香村起诉的案件,法院判决中涉及的主要商品是粽子,苏州稻香村起诉的案件中涉及的则是糕点,判决结果是产品包装侵权。

据悉,北京知产法院宣判的北京稻香村起诉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的案件判决尚未生效,此前,两家被告已经表示将要上诉。

苏州稻香村:

商标注册早于北稻

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负责本案的代理律师郭杰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中,苏州稻香村方面提交了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类商品上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北京稻香村将“稻香村”文字标识用在糕点包装上的相应证据。法院最终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虽然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高,但是制止了相应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这个判决回归了商标法的规则本身。”

针对10月12日的判决,苏稻公司负责人裘元开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苏稻公司拥有的“稻香村”商标申请注册于1982年,早于北稻公司的成立时间,拥有商标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直以来北京稻香村主要以服务北京市场为主,仅在北京设有一个生产加工中心,苏州稻香村的销售范围则覆盖全国。”

裘元开称,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山寨稻香村”,未来苏州稻香村将继续积极打击侵犯“稻香村”商标商誉行为。

北京稻香村:

后续还将继续上诉

北京稻香村方面回应北青报记者称,上述结果是一审判决结果,北京稻香村还将继续上诉,并等待终审判决结果。

据媒体报道,2016年北稻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苏稻公司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是圆形的图案,里面是由“稻香村”和“DXC”组合成的图形,与北稻公司注册下来的手写体“北京稻香村”商标有明显的区别。

时任北稻公司副总经理的尹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苏稻使用自己现有的商标,北稻公司无话可说,但是苏稻公司在商品外包装上淡化了“苏州”字样,而且使用跟北稻公司非常类似的“稻香村”手写体的商标,且在游客聚集区开店,给众多购买北稻公司产品的消费者造成“错买”事件,这是明显故意侵权。

12日下午5时,北京稻香村官方微博发帖称:“谢谢你们爱我,大家吃好、喝好、玩好,周末愉快。”该微博下方不少网友评论称,无论北京稻香村糕点是否改名,都会继续购买北京稻香村生产的糕点。

背景

南北稻十年商标之争

苏州稻香村创始于清朝乾隆年间(1773年),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2006年,“中华老字号”重新评选,苏州稻香村食品厂被国家商务部评为首批“中华老字号”,2009年被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北京稻香村网站上介绍,北京稻香村始建于1895年,郭玉生在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设了“稻香村南货店”,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后来成为北京著名的糕点铺。1993年,北京稻香村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4年,“稻香村”文字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5年之前,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彼此的市场之间并无太多交叉,苏稻主要在南方地区,而北稻则深耕北京,双方矛盾的发生是在苏稻与保定稻香村合并之后。

2004年,保定稻香村与苏稻合资,其注册商标也随之转入苏稻。2005年,由于组合商标过于繁琐,本着不能割裂原品牌历史的原则,苏稻将新商标设计为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及扇面边框的稻香村商标。2006年7月18日,苏稻正式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三年后北稻对此提出异议申请。而在2010年,北稻公司则开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并在2015年注册成功。

2013年4月2日,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苏稻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稻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后经一中院、北京市高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最终维持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从2015年至今,双方又发生过多次诉讼。

责任编辑:张国帅

(责任编辑:崔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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