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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车卖他人肇事后连带赔

2018-10-14 15:27 法制日报  

胡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一年多前卖掉的摩托车出了事故后为何还需要自己赔偿?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事故赔偿责任由新车主即实际车主承担,但老车主即涉案车辆登记车主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因就在于老车主在车辆已强制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仍转卖车辆,存在过错。

一天傍晚,阿宏驾驶灯光、制动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撞到行人阿袁,造成阿袁受伤住院十多天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宏仅垫付了医疗费2500元,没有就其他费用进行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阿袁的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宏和涉案车登记车主胡某赔偿相关损失26万余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宏驾驶证已经过期,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不是阿宏,而是转让该车给阿宏的胡某,摩托车除了灯光、制动不合格外,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

在法庭上,胡某辩称,自己在一年前已经将摩托车转卖给了阿宏,本次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为证明其主张,胡某向法院提交了他与阿宏在2013年2月1日签订的《摩托车转卖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胡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二轮摩托车转让给阿宏;转卖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责任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因该车已强制注销无法过户,所以该车没有办理转卖过户的相关手续,转让后仍然登记在胡某名下。

胡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一年多前卖掉的摩托车出了事故后为何还需要自己赔偿?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事故赔偿责任由新车主即实际车主承担,但老车主即涉案车辆登记车主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因就在于老车主在车辆已强制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仍转卖车辆,存在过错。

一天傍晚,阿宏驾驶灯光、制动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撞到行人阿袁,造成阿袁受伤住院十多天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宏仅垫付了医疗费2500元,没有就其他费用进行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阿袁的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阿宏和涉案车登记车主胡某赔偿相关损失26万余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宏驾驶证已经过期,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不是阿宏,而是转让该车给阿宏的胡某,摩托车除了灯光、制动不合格外,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

在法庭上,胡某辩称,自己在一年前已经将摩托车转卖给了阿宏,本次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为证明其主张,胡某向法院提交了他与阿宏在2013年2月1日签订的《摩托车转卖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胡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二轮摩托车转让给阿宏;转卖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责任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因该车已强制注销无法过户,所以该车没有办理转卖过户的相关手续,转让后仍然登记在胡某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宏因事故造成阿袁死亡,构成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各自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阿宏对事故负全责,阿袁无责,且事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故阿袁家属的损失应由阿宏全部承担。

经法院认定,阿宏应赔偿阿袁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由于阿宏已经支付2500元,因此阿宏实际还应赔偿25万余元。此外,胡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车已强制注销不能转卖过户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阿宏而导致车辆没有过户,其作为登记车主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从化法院一审判令阿宏赔偿25万余元给阿袁家属,胡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官庭后表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其与阿宏之间的协议,向阿宏追偿。(谢晓敏 卢德升 刘佳星)

(责任编辑:朱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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