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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2018-10-15 09:39 商务部  

商务部15日发布公告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艾菲纳化工有限公司 123.4 %

(IofinaChemical,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123.4%

(AllOthers)

日本公司:41.1 %

商务部15日发布公告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艾菲纳化工有限公司 123.4 %

(IofinaChemical,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123.4%

(AllOthers)

日本公司:41.1 %

(责任编辑: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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